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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

民商法

公有住房也称公产住宅、国有住宅。它是指国家(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

居民租用的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售公有住房,一类是不可售公有住房,上述两类房均为使用权房。公有住房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设,主要向本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业建设的住房,向本企业职工出租出售。公房随着出售而变为私房。

随着市场经济得不断深入,公有住房的置换,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公有住房的上市交现象相继出现,极大地促动着房地产业的发展。公有住房置换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改善居住条件,已购买其他住房,需要转让公有住房使用权的,在征得同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同意后申请公有住房置换的行为。公有住房有偿转让是指公有住房承租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后,将自己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权按规定程序一次性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有偿转租指公有住房承租人将自己承租的公有住房,按规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有偿转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62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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