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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面部损伤五级

民商法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头面部损伤五级法律解释如下: 1. 轻微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轻微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功能障碍,例如轻微瘀伤、擦伤等。 2. 轻伤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轻度伤害,造成轻微后果或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例如口唇轻微麻木、头皮浅表挫伤等。 3. 中度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中度伤害,造成较严重后果或功能障碍,但能够治愈或通过治疗恢复,例如颅骨骨折、面部多处挫伤等。 4. 重伤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严重伤害,造成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障碍,如颅内出血、颈椎骨折等。 5. 极重伤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致命伤害,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或失去生命,如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等。
12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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