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面部损伤五级
民商法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1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 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f)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20枚以上;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重畸形); i)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头面部损伤五级法律解释如下:
1. 轻微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轻微伤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功能障碍,例如轻微瘀伤、擦伤等。
2. 轻伤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轻度伤害,造成轻微后果或功能障碍,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例如口唇轻微麻木、头皮浅表挫伤等。
3. 中度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中度伤害,造成较严重后果或功能障碍,但能够治愈或通过治疗恢复,例如颅骨骨折、面部多处挫伤等。
4. 重伤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严重伤害,造成重要器官或系统功能障碍,如颅内出血、颈椎骨折等。
5. 极重伤头面部损伤:指头面部受致命伤害,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后果或失去生命,如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等。
12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