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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一级

民商法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腹部损伤一级是指在日常生活、工作、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中,造成腹部组织结构的破裂、挫伤、出血、脏器移位等严重损伤,但未引起生命危险或重大残疾的伤害等级。在法律上,此类伤害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或惩罚。
433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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