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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

民商法

Ⅸ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严重失读或严重失写症;  d)双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f)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盲目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中,牙齿脱落8枚以上;  e)口腔损伤,牙齿脱落16枚以上;  f)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  g)舌尖缺失(或畸形);  h)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50%以上;  j)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cm以上;  l)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m)头皮无毛发25%以上;  n)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16立方厘米以上。 4.9.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b)胸椎或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  4.9.4 颈部损伤致:  a)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  4.9.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8肋以上骨折或4肋以上缺失;  c)肺叶切除;  d)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Ⅰ级。  4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胆囊切除;  c)脾部份切除;  d)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  4.9.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尿道狭窄;  d)膀胱部分切除;  e)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f)子宫部份切除;  g)直肠、肛门损伤,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4.9.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以上;  b)阴囊损伤,瘢痕形成75%以上。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10%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50%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  d)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构破坏;  f)双上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

九级伤残法律解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中的最高等级,也被称为“重度伤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九级伤残的定义为: 1. 四肢丧失或留有两肢丧失或失去全部手指和足趾、双眼失明或一眼失明并有失去一手或一足等情形。 2. 丧失语言能力和思维能力,或者丧失全部听力和言语能力、丧失三肢及以上功能障碍,或者丧失躯干部位功能,生活不能自理。 对于九级伤残的人员,国家将为其提供相关的教育、医疗、康复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帮助和支持。同时,也为其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和工作机会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62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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