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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伤残

民商法

Ⅵ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或中度运动性失语或中度感觉性失语;  c)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  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颞下颌关节强直,牙关紧闭;  f)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g)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h)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i)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4.6.4 颈部损伤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    4.6.6 盆部损伤致:  a)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b)子宫全切。  4.6.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4.6.8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70%以上;  b)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6%以上。

六级伤残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六级伤残进行的法律解释和规定。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六级伤残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某一部分丧失功能或功能受到严重限制,且经过医学鉴定被评定为六级伤残的人员。 对于六级伤残的保障,我国法律规定了多项措施,包括:享受残疾人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享受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待遇;享受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和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及获得政府和社会的关心、支持和帮助等。 此外,针对六级伤残的保障还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残疾人生活补贴、护理补贴等方面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这些措施旨在为六级伤残提供更加全面、优质的保障,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实现自我价值。
825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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