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
诉讼仲裁法"世界各国立法对仲裁员的资格的规定不尽一致。个别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如中国台湾地区及韩国、意大利等,对仲裁员予以严格的规定,还规定了不得担任仲裁员的一些情形;但大多数国家则规定得较松,如德国、日本,这些国家从总体上说只要是有行为能力并且品行端正,公正无私的自然人即可担任仲裁员;还有少数国家对仲裁员的资格并未作明确的规定,像英国1996年仲裁法对受聘为仲裁员的人员并没有法定条件的限制。我国1994年《仲裁法》第13条是这样规定仲裁员的资格条件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是指在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委员会或当事人指定的有关专业人士,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合同,负责裁决争议的人。仲裁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审理争议案件。仲裁员应该遵守仲裁规则和仲裁程序,严格保守机密,按照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决。如果仲裁员违反法律和仲裁规则,可能会被撤换或取消资格。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出对仲裁员资格的异议,如果异议被接受,仲裁员将被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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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