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员的概念
审判员是从事法院的工作,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二、审判员的职责
1、审判员应该认真履行《法官法》规定的职责,按分工主审本院所管辖的一、二审案件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助审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在代行审判员职务时,同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利。
2、审判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真相,坚持清正廉洁,在承办案件时,如本案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应主动请求回避,
3、担任案件主审人时,应认真阅读、审查案卷有关材料,制作阅卷笔录,全面、客观的收集、调查和分析证据。并拟定庭审提纲,使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4、担任合议庭审判长时,应掌握庭审技巧,提高应变能力,正确指挥和组织庭审活动,组织合议庭进行评议,归纳出评议结果。
5、担任合议庭成员时,应掌握基本案情,积极协助审判长进行庭审活动;在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不允许沉默或弃权。
6、审判员应对书记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审判工作。
7、审判员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开庭技巧,保证庭审质量,扩大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
8、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注意分析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应对策;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三、审判员的人员结构
审判员的设立
设立审判员的根本目的就是完成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中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上诉和抗诉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可以被选举为人民法院院长,或者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但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审判员有两种:第一种是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第二种是由其所在法院院长任命的,又称助理审判员
法庭工作人员的构成
审判长(法官)
审判员(法官)
书记员
陪审员
检方控诉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