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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民商法

Ⅰ级伤残    4.1.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  a)双侧眼球缺失;  b)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f)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1.8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一级伤残是指因受伤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丧失度达到十分之一以上,但不足五分之一的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一级伤残享受相应的抚恤金、医疗救治、就业安置和其他优惠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可以咨询当地有关保障机构或律师。
53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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