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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

民商法

村民小组(即原生产队),为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

村民小组是指由村民自主组成的基层组织,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村民小组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的职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在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居民区的管理、服务和协调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文化娱乐、卫生保健等活动,维护居民区内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在法律上,村民小组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和履行的。村民小组的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的基本单位,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其权利和义务由村民委员会代表行使和履行。
1621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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