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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役地

民商法

定义1: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源自: 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 《中国土地》 2005年 唐芷兰   定义2: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称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517 次浏览  · 更新于 2015-02-08
相关词条
  • 地役权人
    与需役权人相对应,是提供不动产的一方。
  • 供役地
    土地所有权人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就是地役权。地役权一般涉
  • 需役地权利人
    需役地权利人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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