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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

民商法

主物(从物):凡能独立存在,但需共同使用,并能从中可以看出主从关系的二物或数物,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物,起从属作用的是从物,从物补助主物的效用。例如,拖拉机与拖犁便是主物与从物的关系。

主物法律解释是指在不动产权利转移过程中,如果存在附属物(如房屋、建筑物等),则主物的权利和附属物的权利是不可分的,即只有同时转移主物和附属物的权利才是有效的。如果只转移附属物的权利而不包括主物的权利,则该转移是无效的。这个原则适用于房地产、土地等不动产的买卖和转让。
84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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