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撤销
民商法商标无效撤销,是指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及六个月宽展期内未提出续展申请,或商标局已注销的商标,或者是他人已向商标局提出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或者是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商标所有人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地址,以其他事项而未办理变更手续而导致商标无效,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上述违反商标法及有关规定的行为作出决定或裁定,使原注册商标专用权归于消灭的程序。
商标无效撤销是指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单位或个人认为该商标注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存在不当得利、不正当竞争等情形,可以向商标审查机关提出商标无效宣告或撤销请求。商标无效撤销程序主要包括商标权利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和商标审查机关主动发起商标撤销程序两种方式。
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是商标权利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提出异议所进行的程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主要适用于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商标没有真实使用或者停止使用、商标注册人不具备商标注册资格等情形。
商标撤销程序则是商标审查机关在商标注册后,对商标的注册事实与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如发现商标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存在、商标注册权存在质权、商标注册人故意骗取商标注册等情形,可以主动予以撤销商标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主要适用于商标注册人故意提交虚假材料、商标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权益、商标注册人故意骗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等情形。
总之,商标无效撤销是商标审查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商标注册后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保护商标所有人权益与公众利益的一种重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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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