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调解制度
刑法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制度、民事诉讼调解制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自愿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导工作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的一种方式。法院调解制度是建立在当事人处分权基础上的,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诉讼调解制度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成和解或调解的一种制度。法律上规定了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程序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由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应当根据协议情况,裁定撤诉或者终结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但需要经过法院确认。如果确认后协议不履行,当事人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总之,诉讼调解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减轻司法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但需要注意的是,调解协议需要经过法院确认,并且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否则不应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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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