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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淫秽物品

刑法

传播淫秽物品,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为。传播淫秽物品必须坚决依法打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3条、第364条和第366条的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是指通过出版、发行、销售、制作、传递、提供、展示或者放映等方式,向公众传播淫秽书刊、黄色录像、黄色图片、黄色漫画、淫秽音像制品等物品,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犯罪。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和具体的法定处罚情况,分为刑事犯罪和行政违法两个方面。 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符合刑法第363条的情形,即情节较轻,一次传播数量较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较重,一次传播数量较多,或者多次传播,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363条的情形,但违反了行政法规,可以构成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处以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中,如果涉及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就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42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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