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信息犯罪
刑法传播淫秽信息犯罪,是指以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信息物品为表现形式,扰乱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的行为。《刑法》具体规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淫秽视听程序的行为,如果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引诱、容留、介绍、收购汇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淫秽电子信息、淫秽视听程序,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传播淫秽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具体情节的轻重,将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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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