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刑法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多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众多设备设施,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29死亡,或者50-99人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场所的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较多、财产损失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以下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他们有责任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2.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或者隔离安全隐患。
3.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对未整改的单位依法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等措施。
4. 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 相关责任人员如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此外,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条例还规定了对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调查组的组建、调查范围、调查过程中的权责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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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