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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员会

行政法

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法律解释是指由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和裁决。仲裁委员会是专门从事仲裁工作的机构,其成员通常是具有专业、经验丰富的仲裁专家和法律专家。在仲裁案件中,当当事人对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时,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请求解释和裁决。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独立、公正的裁决,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和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
184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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