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环境监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失职罪:
(一)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未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生态环境遭受重大破坏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环境事故,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生态环境遭受重大破坏的;
(三)其他失职行为,致使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者生态环境遭受重大破坏的。
对于属于失职罪的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如果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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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于 2023-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