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赃物罪
刑法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收购,情节严重的行为。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中进一步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这一新罪名。尔后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正式取消了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罪名,改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名,该罪名适用时间从2007年11月6日开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收购赃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购买、接受他人所盗窃、抢夺的财物或者明知是盗窃、抢夺的财物而购买、接受的行为。收购赃物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机构。
收购赃物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收购赃物罪的刑期和罚金标准因具体情节的轻重而有所不同。
总之,收购赃物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果被定罪,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204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