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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查封

刑法

临时查封,是指消防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危险部位、场所,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持有人或所有人使用、处分。临时查封具有以下特点:1、临时性。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其目的是防止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隐患威胁到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一旦隐患消除,当事人就可以申请解除临时查封。2、标的物比较简单、直观。临时查封对象只是在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部位、场所,属于财产限制。3、不是行政处罚种类,属于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手段,不适用行政处罚程序。

临时查封是指司法机关在未做出裁决前,为保障当事人权利,对被争议财物进行暂时性控制。在刑事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可能被判决、判决后可能被执行的财产、文书、证件等物品,采取强制措施,暂时限制其流通、使用,以防止当事人恶意隐匿、转移、伪造等行为,以保护当事人权益和司法权威。临时查封的措施应当取得法定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并且不得超过必要的范围和期限。
818 次浏览  · 更新于 2023-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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