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入住酒店遇袭,施暴男子或担刑责
近日,从外地来北京办事的女士弯弯(化名),在位于朝阳区酒仙桥北路望京798和颐酒店入住时,被一陌生男子从电梯尾随至房间门口,遭遇袭击。4月5日晚,朝阳警方证实此事,据办案民警透露,遇袭女子没有遭受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作案男子疑似醉酒,目前尚未到案。该名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酒店在此事件中应承担多大的责任等问题引起广泛关注。
整个袭击过程持续5、6分钟左右,根据监控录像显示,该男子的行为有:尾随弯弯至客房门口、拉扯、拖拽、打电话、追逐、阻拦、往电梯间拖拽等,但没有明显的拳脚殴打。酒店的服务员以为是两口子吵架,幸好路过的房客出手相救才脱险,陌生男子逃跑。问法网首席律师,北京市国韬律师事务所所主任李在珂律师初步判定,从当前媒体报道的事实来看,该陌生男子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是否构成此罪还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陌生男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由此可知,陌生男子的一系列行为属于法条中规定的第二种情节,但是否构成此罪,还要判定其是否情节恶劣。根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情节恶劣”包括六种情形:(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本案该陌生男子的追逐、拦截等行为既不是多次,也没有持械,也不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人群,更没有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该陌生男子的行为虽不能认定为上述司法解释的前五种情形之一,但该男子的行为令很多在夜晚单独外出的女性产生恐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就本案中的被害人弯弯来说,深夜在公共场所,被陌生男子挟持、控制,其人身安全遭到严重威胁,其心理产生强烈的恐惧感,该男子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应当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第六项规定的“其他情节恶劣情形”,可以认定该陌生男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以上的分析只是针对当前媒体所报道的“事实”,随着案件真相的逐渐清晰,结合该陌生男子的主观方面的不同,案件的性质就不同。如果该陌生男子的主观目的就是要寻求性刺激,其可能涉嫌强制猥亵罪;如果该陌生男子挟持被害人意图奸淫,其可能涉嫌强奸罪。如果该陌生男子酒后,见被害人长得漂亮,想交朋友,只想吓唬吓唬被害人而没有犯罪的故意,那么,该陌生男子不构成犯罪,最严厉的惩罚就是治安拘留或行政罚款。
二、酒店未尽安保义务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由此可知,酒店作为公共场所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整个遇袭过程,女生大声呼救,却没有任何安保人员和酒店管理人员出面阻止。据民警对酒店的检查,酒店尽管安装了梯禁,却未安装门禁,抽查时发现安全保卫方面没有设置保卫部,未安排保卫相关负责人,此外还有登记制度没有落实,员工录入不全、安检仪器无法正常使用。很明显酒店没有尽到安保义务,存在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