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侵犯著作权罪-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一、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微博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首先要看其能否成为著作权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依此法条,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而成为作品的实质条件在于微博是否具有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独创性指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不是或者基本不是对现有作品的复制、抄袭、剽窃或模仿。-有些微博的原创文字是作者思想内涵的深刻表达,和对文字的精心揣摩,还有一些图片、视频的运用更是作者艺术品味的一种外化。那么这类微博则满足了独创性的要求。可复制性,是指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可以被人们直接或者借助某种机械或设备感知,并以某种有形物质载体复制。微博的显著特征就是可复制性,在网络环境下,微博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就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微博是在网络空间里完成的复制。因此,根据独创性、复制性这两个特征来判断微博的属性,可以确定微博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然而,不是所有的微博都具备这两个实质要件,大多数普通的微博用户只是用微博发表心情,描述简单的日常生活,此类微博,显然没有达到著作权法中独创性的要求,自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判断一篇微博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标准不在于文字的多寡,而在于作者所表达的可复制性和文字运用的匠心独具。
二、微博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微博著作权内容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鼯方面。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了四项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也是取得其他著作权的前提。在网络环境下,作者行使发表权非常方便,对于微博这种实时在线的创作,则可实现作品在完成之时即通过网络发表。微博作者在完成微博并发布成功后也就行使了发表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与作品的作者身份的确定有着密切的关系。微博作者既可以用真名行使自己的署名权,也可以用笔名行使自己的署名权。
著作财产权是作者本人或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利用作品获得一定报酬的权利。微博作者创作完作品后,既可以自己利用,也可许可他人利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财产权做了规定,微博所涉及的著作财产权主要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发行权、许可使用权、汇编权以及基于上述权利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由于微博作品具有网络传播和交互性的特点,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微博著作权人一项核心财产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上载、下载、转载作品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其次,规定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微博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显著特征是:就自己即时在线创作的作品行使第一次发表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同时进行的。之后,微博作者再次通过网络发布同一作品,行使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发表权已穷竭。微博作者有权决定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的次数、以及向谁行使。任何第三人在没有微博作者明示的情况下,都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该作品。
二、侵犯微博著作权的方式
由于微博运行环境的特殊性,极易引发微博著作权侵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侵权方式:
(一)微博平台之间因抓取行为导致的侵权
这是一种微博商家之间的搬内容现象,有专门的直接抓取页面的软件,可以很方便的复制微博内容。对于这种抓取方式,很难找到证据,因为地址可以是动态获取的,不唯一,可分段复用,所以很难找到不停更换地址的人。这种行为往往是从用户名到内容的整体复制,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微博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的作品被转载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根据此规定,网络转载微博作品的前提条件是微博作品中没有作者不得转载的声明,如果微博作者声明不得转载,网络转载行为就构成了对微博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三)“直接引用”行为所导致的侵权
直接引用指转发者未参加创作,在不知道作品的原作者是谁的情况下,转发或直接删除作者,当作自己的原创发布。本质上是原创作者的身份被掩盖掉了。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具有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他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中的这些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满足“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情形,使用人才可以在法律上免责,但要以指明原始作者和作品名称为前提条件。
(四)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报刊、书籍等媒介盗用微博内容的行为
随着微博影响力的扩大,微博阅读也日渐盛行。传统图书出版商纷纷将目光投向微博这一新鲜事物。微博作品正在大量的被各类报刊、杂志汇编成图书出版。但由于微博作品转载次数过多,确定原创者有一定技术难度,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出版商往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未向其支付报酬就将作品买卖,从中获利。此种行为同样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
四、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方式
保护作者的权利是著作权制度的最终目的,只有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达到均衡才有利于保护微博的著作权。在借鉴现有做法的同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保护微博的著作权。
(一)微博注册实名制
2011年12月新浪搜狐等多家微博运营商表示,全力推进微博实名注册工作。还通过完善产品功能和机制,积极引导用户使用真实身份进行注册。微博实名注册对于营造诚信健康的网络环境,遏制虚假信息产生积极效果,对提高微博信息的质量和微博的公信度产生积极影响。《北京市微博发展管理若干规定》让微博版权的保护变得更有规则可依。根据《规定》,个人、组织以真实身份注册微博客账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信息,这种真实的注册信息是指用户提交网站注册的信息,但用户使用微博客服务的名称则可自愿选择,也就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这就给判定原创者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给微博设版权表情
在搜狐举办的“微博版权保护倡议研讨会”上,专家建议微博可预设“原创”、“署名”、“分享”等版权表情,以此作为微博版权的处理方式。在用户发表的每条微博中将有可能提供“原创”、“署名”、“分享”等版权表情备选,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知识产权。如果认为自己的微博是原创的,可加一个“原创”标签;如果认为自己的微博可以随便转载,就加一个“分享”标签;如果希望在转发过程中保留署名权,可以加一个“署名”标签。这样既便于操作,又可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
(三)网络服务商对微博的保护
除了法律为微博提供保护外,微博的运营商也应尽到保护的职责。鉴于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及广泛性,网络服务商往往无法,也不可能对所有内容承担版权监控责任,一旦在实践中出现侵权纠纷,网络服务商会寻求“避风港”原则的保护,但其能否驶入“避风港”需要满足严格的法定条件,即从互联网中移除涉嫌侵权的资料。在权利人发现微博著作权被侵犯时,通知服务商,服务商应在审查后采取相应的措施,从而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在微博作品没有标注作者或者对署名的身份发生争议时,可采用网络注册号和密码验证的方式证明的网络作品的作者身份,也可以在用户注册时,签订著作权归属协议避免纠纷的发生。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5110 158****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