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的分析
侵犯著作权罪-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的分析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摘要】网络著作权是计算机网络和传统著作权相结合的产物,是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催生出的一种新型权利。网络的高速发展,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授权带来了新的问题,为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只有完善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才能更好的促进网络文化的发展。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侵权;保护建议
一、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出现的原因分析
(一)侵害网络作品的成本较低
在数字化时代,侵犯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相对于传统的纸质媒体而言,成本较低。网络媒体可以不定时不定量的向社会大众提供大量的信息,信息的获取方便快捷,弹指间便可以复制转载。而传统的纸质媒体发布信息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渠道,获取这些资源可能本身就需要付费,对于侵权者而言,转向几乎无成本的网络,更有利益可言。
(二)著作权的主客体认定复杂
著作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而在网络环境下,经过大量的复制转载,有时候很难找到作品的真正作者,即著作权人,大多数人关注的是所获取的信息,而其渠道,原始发布者则不在其关注范围之内。著作权的客体是经著作权法认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著作权的客体带来了更多的新的内容,为作品的分类和认定添加了困难。
(三)法律保护程度不够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但是不够具体明确,可操作性不高。国际上对于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尚处于起步阶段,可以借鉴的立法不多。这给司法部门的执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使得公民没有一定的遵守的准则。
二、常见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类型
(一)与发表相关的网络著作权侵权
网络作品只要具备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具有一定的思想和感情,一定的客观表现形式,即应该享有版权。发表权,又称公表权,属于著作人身权,指作者享有将作品公之于世的权利。发表权的内容,包括发表作品与不发表作品两方面的权利。因此此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作者许可,将其创作的作品在网络上公开化;违背作者意愿提前或者推迟作品的公开;未经作者许可将作者在网络上的作品发布在传统媒体上或者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
(二)剽窃他人网络作品
剽窃他人网络作品的行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完全按照他人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大范围的抄袭;二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他人作品的内容或形式进行抄袭。在网络著作权侵权上主要表现为网页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网页设计的好坏是影响网络点击率的直接因素,从而关系到网站广告的投入量,和网站的盈利直接挂钩。一个好的网页设计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剽窃网页设计的行为时常发生。
(三)盗版使用
盗版是指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对其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出版物等进行由新制造商制造跟源代码完全一致的复制品、再分发的行为。盗版出版物通常包括盗版书籍、盗版软件、盗版音像作品以及盗版网络知识产品。一部分软件或者网络知识产品正版的获取费用较高,但由于其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市场需求量大,因此促生了大量的盗版,使正版网站无法实现预期的用户流量。正版网站的投入无法实现预期的回报。
三、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首先确立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可以看做是我国立法对保护网络著作权的开始。《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在线盗版”行为明确规定为刑法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行为。如果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私自在网络上传播他人的作品,将上升到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避风港原则、版权管理技术等一系列内容,区分了著作权人、图书馆、网络服务商、读者各自可以享受的权益,比较明确地规定了使用者可以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无偿使用版权,版权人发现被侵权应该采取什么行动维护自身利益等。网络传播和使用都有法可依,形成一个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对立统一”关系,很好地体现了产业发展与权利人利益、公众利益的平衡,为产业加速发展做好了法律准备。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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