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中保密措施如何有效制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中保密措施如何有效制定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下文引用的文章来自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
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又复杂的工作,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没有颁布之前,企业应当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制定相应的企业保密制度和措施,并且在对外的合同和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制定并完善保密条款,以尽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谢某在SH工作期间研发了SQ-15巴顿式铅粉机。2011年,谢某离开了SH公司时违反该公司保密制度,私自带走该公司SQ-15巴顿式铅粉机的PLC程序及相关技术信息。同年,周某、谢某等共同投资注册GL公司。2012年,周某代表GL公司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约定GL公司以78.23万元/台的价格向某公司出售4套巴顿式铅粉机,销售总金额为312.92万元。经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SH公司“SQ-15巴顿式铅粉机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经湖北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GL公司生产的巴顿式铅粉机的相关电路原理图及控制程序与SH公司巴顿式铅粉机的相关电路原理图及控制程序实质相同。 检察院认为谢某、周某违反约定,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控辩阶段
以邱律师为首席执行官的商业秘密办案团队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黄雪芬律师为谢某的辩护人,陈律师为周某军的辩护人,开始紧密地筹备办案,经过与家属的多次见面、初步阅卷宗、卷宗材料进行分析、会见谢某、周某等前期工作,长昊律师团队认为这个案子存在四部分疑点。
一、被害单位SH公司商业秘密的认定
黄律师认为,SH公司主张的PLC程序不具有非公知性、保密性等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构成法律上保护商业秘密。一是,涉案PLC程序不具有“非公知性”,辩方认为北京某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报告中采用虚假的和不实的检材,鉴定结果存在基本常识错误,鉴定结论不合理,不足以认定SH公司主张的PLC程序是非公知性技术。二是,涉案PLC程序不具有保密性要件,SH公司并未与谢某、周某签订保密协议,亦没有相应的保密制度落实。
二、被告人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行为
黄律师认为,首先谢某没有实施窃取、使用SH公司所主张的PLC程序的客观侵权行为,其对SH公司相关技术信息的持有属于合法持有,具有合法来源;其次谢某笔记本电脑及硬盘中并没有SH公司生产的巴顿式铅粉机技术资料。陈律师认为,周某在SH公司工作期间无接触SQ-15巴顿式铅粉机相关技术的事实,因此无直接实行侵犯SH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三、即使存在侵权事实,也没有造成SH公司50万元以上损失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谢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62.58万元与事实不符。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中指出,“涉案产品除包含权利人技术秘密外,还涉及其他关键性技术,计算损失数额时,应当考虑技术秘密在整个产品中所起的作用,不宜将依据整个产品利润计算出的数额全部视为权利人的损失。”本案应当评估“SQ-15巴顿式铅粉机自动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在整机中所占的比重或者该程序对于SH公司经营的贡献率进行折算。
四、被告人主观上不存在侵权故意
被告人谢某在SH公司工作期间,代表SH公司提供巴顿式铅粉机的电气化控制系统的PLC程序及电气控制图纸等技术资料,是其履行职务行为,并不是也不可能事前有预谋。
综上,律师告诉记者,在此类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当中,如果没有证明员工的泄密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而仅仅凭生活逻辑推理是很难让法院信服,涉密技术信息的来源多样,不能单一判断就是从原告方窃取而得,这也是员工泄露商业秘密案件辩护的最佳切入角度。
案件评析
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的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地、具体地规定出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确定秘密等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重要资料的借阅必须经总经理批准。对有关资料、电脑盘片建立管理制度,专人保管,借阅必须经过批准,并且作好登记。对公司上网电脑严格控制,防止信息通过互联网传输失窃。
健全企业内部相关的保密制度。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颁布的国家保密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特点,针对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制订出包括公文管理、接待联络、宣传报道、废旧载体管理、人才流动、技术交流、论文发表、申请专利、通信、办公自动化等在内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并把公司的保密制度写入《员工手册》。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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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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