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与研究
著作权-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与研究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著作权保护/软件著作权罪诉讼律师)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在如今互联网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遭到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知识产权都尚未得到完善的法律保护。从世界范围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发布了一份报告,其中指出,全球所有的计算机中目前运用的软件有超过三分之一都属于盗版软件。另外还有一份调查报告指出,从世界各个地域的盗版概率来看,现阶段亚太地区计算机软件的盗版概率为54%,东欧的盗版概率达到了72%,西欧的盗版概率是35%,北美为24%,拉美地区是62%,中东和非洲国家是5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当前计算机软件盗版已经成为了一大趋势,极大地影响了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我国和越南,盗版率已经达到了92%。根据近年来我国上海法院有关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白皮书指出,目前网络店铺侵权、视频网站侵权等案件不断发生,每一件都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紧密挂钩。仅去年一年,上海法院受理的关于视频网站侵权以及著作侵权的案件就达到了近700例。由此便可以看出,对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进行妥善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了迫不及待的重要任务。
二、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措施研究
1、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网络交易平台不能脱离法律监管而单独存在,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管人员,必须要采用多项技术方法来控制好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并在具体的互联网交易过程当中融入知识产权审核程序,以此来获得卖家的确切身份信息,并实施保证金缴纳、准入条件提升和追究造假责任等措施。针对权利方的投诉,则需要设立相关的反馈机制,以此确保互联网上的商品处在可调查、可管控的状态下。同时,还要对相关人员的权责进行及时追查,在第一时间发现并遏止有关的知识侵权行为。
2.加速进行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
近年来,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修正,并且在权利内容、法律帮扶策略以及立法精神等方面,都实现了一定的创新及科技进步。但即便如此,我国目前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仍旧不够完善,大部分情况下还是以司法解释或是行政法规的模式出现,极少是以人大常委会凭借法律的名义出现的。这样的现象也表明,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法律在当前我国法律领域的地位并不够高。另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而现行的法律当中并不含有网络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所以,针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只能零散地存在于不同法律规程中,没有构成系统性的理念。因此,必须要加快立法的脚步,强化对于网络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而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有关问题,比如证据的搜集等,也要在法律制度中明确地规定出来。
3.实行信息技术方面的创新和升级
在网络环境下实现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除了采取上述措施外,还需要进行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升级。首先,要优化防火墙技术。防火墙是处在计算机以及相关连接网络之间的应用软件,其也是多个网络安全区域之间信息的唯一通道,并且具备很强的抵御攻击能力。防火墙可以过滤在互联网中流通的信息及数据,从而为网络信息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属于必不可少的设施之一。因此,加强防火墙技术的建设,是实现信息技术升级的必由之路。其次,要完善网络加密技术。该技术就是使用相应的手段,针对网络信息进行传输和访问保护,以防止其泄密的技术。当前盗版问题和非法复制等问题日趋恶化,采用该技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止这些行为。
4.强化公民的道德意识建设
法律属于一种外部约束的力量,而要从根本上处理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问题,不仅要依靠法律的管束,还要进行公民的道德意识建设,以此达到更好的警示作用。要不断提升网络传媒工作人员的素质及道德水平,同时对各商家、网民等进行积极鼓励,让其能够自觉自愿地维护好网络秩序,抵制侵权行为。比如对于提供网络服务的供应商,一旦发现用户有知识产权的侵犯行为,就要立即采用相应的措施进行制止。运用网络的用户也要主动、自发地维护网络秩序,发现不法侵权行为应马上举报。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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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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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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