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离职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如果因离职而被老东家起诉侵犯商业秘密,应该从哪个方向进行辩护?接下来我们带着这个问题,引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亲办案例【案号:(2018)粤0306刑初229号】对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入职HSS公司,犯罪嫌疑人原系HSS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研发团队人员,系软件部负责人。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从HSS公司离职,2015年9月至10月王某某等人商量成立新公司并以生产销售HSS公司BMS电池管理系统的同类产品为主营业务。王某某等人于2015年10月14日在深圳注册成立GGX公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等在违反HSS公司约定和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况下,将HSS公司含有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软件技术文件拷贝后使用并披露给GGX公司的技术人员,犯罪嫌疑人在GGX公司使用了HSS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情况下,仍使用并披露给GGX公司的技术人员用于修改、测试并投入生产。经调查,截止2017年1月GGX公司销售的含有HSS公司Boorloader软件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品金额约为4千万元。经深圳市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HSS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评估显示HSS公司投入研发成本61.7万元。
【办案经过】
该案中王某某窃取的事实有其自己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有GGX公司技术人员的电脑中的涉案源代码能够证实,但是涉案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涉案人虽然可能存在违法竞业禁止的行为,但该案中没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涉案源代码。涉案人虽然在HSS工作期间修改过涉案源代码,但是其入职时该源代码就已经编写完成,其修的只是部分有问题的源代码,不能证明其对源代码是否完全知悉,更不能证明涉案人在GGX期间明知或应知是HSS源代码而使用或者披露。对于GGX给HSS造成的损失方面,成本法计算的依据是HSS提供的效益说明,其根据并没有公开,无法质证或认定。资产评估报告认定61.7万的研发时间与HSS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认定。且非公知性鉴定中只是认定7个代码具有同一性,而且GGX的行为并不影响HSS对该程序的使用。所以,不应将HSS公司所有的研发成本都算做损失。
【判决结果】
四人免于起诉(无罪),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心得分析】
黄律师建议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无罪辩护要三步走:
1、首先查清楚商业秘密是否成立,并且是否属于原公司。不是所有企业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仅仅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才是商业秘密。如果有证据证明商业秘密不属于原公司,那侵犯商业秘密罪就不可能成立了。
2、否认侵权行为发生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相关。公安机关的证明涉案人在HSS公司工作期间从事过涉案程序的修改,但是涉案人虽有接触涉案源代码的机会,但是其不会编写源代码,所以不必然知悉源代码,并没有修改源代码和使用源代码。即侵权行为没有发生。
3、合理评估损失金额。商业秘密属于无形资产,一般通过计算原公司的研发和销售投入来计算侵权损失金额,但在商业秘密没有完全被公开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侵权损失金额就等于研发和销售投入的总额,按照生活逻辑与法律逻辑可以予以推翻。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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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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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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