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窃取软件源代码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罪
警示:窃取软件源代码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保护/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诉讼)
软件源代码,既可以作为软件著作权得到保护也可以得到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从是否符合构成商业秘密需要的四个条件的角度加以具体分析,如果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则属于商业秘密,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给予保护,反之则不然。
(2020)京0108刑初435号
【案件事实】
北京中软融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融鑫公司”)系主营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软件等业务的国有控股公司,研发多款金融监管类软件。李X、李某波、李某明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09年入职中软融鑫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分别曾任该公司副总经理、高级软件开发工程师、业务分析师。被告人李X、李某明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同业竞争公司上海华颉公司,由亲友代持股份,二人隐名实际运营。2014年2月李某明离职,担任上海华颉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运营;4月李某波离职加入上海华颉公司,负责对该公司非法获得的中软融鑫公司软件进行“去标识化”等处理。李X仍留在中软融鑫公司工作,但参与上海华颉公司运营,2013至2016年间多次将中软融鑫公司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
2013至2016年,上海华颉公司向多家公司销售金融监管类软件,给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50余万元。经鉴定,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具有非公知性,上海华颉公司销售的软件与中软融鑫公司相关软件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中软融鑫公司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7年12月13日对李某明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侦查。2018年6月11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海淀区检察院审查逮捕。2018年9月13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明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移送起诉。海淀区检察院经审查,追加上海华颉公司为单位犯罪,追加认定两起犯罪事实,并追捕、追诉漏犯李X、李某波。海淀区检察院陆续对被告单位上海华颉公司、被告人李某明、李某波、李X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海淀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上海华颉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判处李X等三人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李X等人均未上诉,上海华颉公司提出上诉。2020年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X作为上海华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明知他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他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在单位犯罪中主要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虽然正式入职上海华颉公司较晚,但其作为上海华颉公司的创始人之一,在某公司工作期间,即参与上海华颉公司的运营,并多次将某公司UPRR软件模型资料等提供给上海华颉公司,故其在单位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社会危害性已有深刻认识,认罪、悔罪态度真诚,且本案为单位犯罪,本院酌予对其从轻处罚。
【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在这起案件里受法律保护的标的是软件源代码。软件源代码受双重保护,一方面受著作权法保护;另一方面,源代码本身没有公开那么也受商业秘密保护。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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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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