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昊律师谈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维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长昊律师谈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维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我司是一家食品公司,做一些儿童食品的研发,我们对于相关食品的配方有着严格的保密措施。去年,外地一家食品公司获悉本司在研发某类儿童产品,为了能够获得该产品的配方,在明知我司已与一业务骨干签订过保密协议的前提下,仍用高薪挖走了该业务骨干。该员工掌握了我们公司花大力气研发的某一儿童食品的配方。我们现在已知晓,这家外地公司已用本公司的配方制作了相关的产品,并已对外销售获利。我们想请教律师以下几个问题:1.对方公司及该离职员工是否已侵犯了我司的商业秘密?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该如何维权?3.我们可以以什么标准向对方索赔?4.我们公司该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避免以后发生类似情况。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方能称之为商业秘密。其具体内容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和资料。根据你先前的介绍,公司研发的食品配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且贵司对该配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此外,该配方可以制作相关产品,并对外销售获利,这也就具备了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的属性。根据你的介绍,初步判断贵司的该食品配方应当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该业务骨干在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且知悉该配方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外地公司在明知贵司业务骨干已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的情况下,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贵司的商业秘密。两者的行为均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确认的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我们以往处理类似纠纷的经验,公司可以通过下列几种方式进行维权:
一、向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要求对侵犯商业秘密的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法人,被侵权人可以提供相关的初步证据,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举报,一旦查实,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法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公司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的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其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一旦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有被侵害的迹象,或者离职员工有违约、违规行为,一定要千方百计搜集证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把员工离职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三、公司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公司确认对方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该费用包括合理的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用。
依据刑法追究侵权方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
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就侵犯商业秘密罪而言,本罪须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由此可见,对于被侵犯商业秘密的经营者来说,可以选择以上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追究侵权者的责任。通常而言,如果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离职前后,将企业的商业秘密带走或向外泄露,则会使企业为员工离职付出无法估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应高度重视相关重要岗位的员工的离职,切实做好保护商业秘密的工作。
根据本律师以往的经验,我们建议公司:首先,对于公司所涉及的重要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的内容等信息和资料,是否属于公司花了相关精力和成本所制作、搜集;上述信息和资料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是否真正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可以为公司带来实用价值和经济利益予以确认。
其次,对于公司所认定的商业秘密,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例如: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保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第三,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保密规章制度。这是能证明企业对自己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和资料采取保密措施的凭据,也是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该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本单位所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范围、种类、保密级别、保密期限、保密方法以及泄密责任等等。
第四,与相关重要岗位的员工及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秘密条款,当然商业秘密条款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或是指向要明确、合理,不可过于宽泛,导致无法认定和操作。双方约定的内容,一般有两种。
一是竞业限制的内容,即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同时双方还应约定企业支付离职员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对于上述补偿的标准、期限、支付方式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是脱密期的内容,即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员工提出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企业可将其调整到非商业秘密的工作岗位,变更合同相关内容,逐步使其淡忘所知道的一些商业秘密。待期满后,员工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5110 158****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