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商业秘密律师-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愈加明显,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日益复杂化,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日趋重要。本文对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的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发展趋势,提出了健全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侵权、法律保护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和特征
商业秘密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保有的有关其社会竞争和较大物质利益的,符合保护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信息。从范围界定角度,商业秘密是企业在商业竞争中所拥有的未公布的知识产权,如公式、技巧、过程、设计、器具、样式、汇编信息等,从法律角度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机密信息”或“机密信息”的子集或样例。由于商品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各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并不一致,总体看来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界定:狭义上,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如工艺流程、配方、重要数据、设计图纸等;广义上,则除上述工业适用技术外,还包括了商业和管理方面的秘密信息,如财务信息等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对商业秘密的含义所作的界定为:“具备下列条件的信息才被认定为秘密信息:作为一个整体或作为其组成部分的确切构造或组合,它未被从事该类信息工作领域内的人们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由于是秘密而且有商业价值;权利人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以保持秘密”。从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其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非公开性
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的饮料配方。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实际的利润。
4、期限保护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
从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看,主要有三点要求: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以上三点是判断商业秘密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内含了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任何一个条件不能满足均认为不能获得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起步较晚,在1997年刑法出台之前,我国设计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主要有:《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这些法律不同程度的对商业秘密保护有所涉及,但均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例如,1993年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范围、构成条件、侵权行为;1995年出台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处理有关商业秘密纠纷。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与有关国家和国际条约相比,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明显的不足。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法规看,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亟待加强。
第一是保护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过于分散,除了没有专门的针对性法律外,很多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均有涉及,但是很不完整,特别是许多法律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也不统一,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法律只是略有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并且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
第二是我国现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还很不够,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现有法律体系还不能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刑事制裁、财产性质等基本问题,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创新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大,一但发生侵权,容易在认定和处理措施上存在法律缺失。
第三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商业秘密与专利一样是一种无形资产,但是相对于专利保护而言,商业秘密侵权发生后应当以何种程序进行保护,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诉讼程序和举证环节均存在法律规定的缺失。针对上述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时,立法机关在听取法律界、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在现行刑法典中明确地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确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并从民事、行政、刑事三方面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体系。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建议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必须进一步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领域与世界接轨,根据我国现有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和世界各国相关法律的发展情况,应在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
1.进一步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属性已经广泛被世界各国所认同,许多国家均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法律保护,其立法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行法律,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二是分散与其他法律,如德国的《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尽管我国已经基本形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在法律地位、完善程度和可操作性方面还有一定差距,如对着商业秘密重要性的提升,应进一步提升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
2、商业秘密的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
国际上,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法律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而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分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在保护的全面性、系统性和针对性上差距较大,更不用说和世界标准相接轨。由于商业秘密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存在认定上的偏差和操作规范的缺失。因此,建议参照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尽快出台针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单行法律,该法应包括商业秘密的实质条件、权利人的利益、保护措施、侵权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构成及制裁方式,在民法中确立其财产权属性。
3.完善侵害商业机密行为的法定刑
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量刑主要有两个档次:一是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侵犯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世界各国的刑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定刑虽然在形式上也是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种,但在量刑幅度上则丰富的多,一般会根据其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具体手段、方式的不同,其刑事责任也有差异。我国现行刑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犯罪的量刑档次过少,不利于对不同程度案件的处罚,应该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进一步丰富侵害商业机密行为的量刑档次。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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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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