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实践中,商业秘密一般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对商业秘密进行归类,大致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是指应用于工业的没有得到专利和商标保护的、未公开过,未采取工业产权法保护的,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的制造某种产品或应用某种产品或者应用某项工艺以及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技术知识。
2、经营秘密。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与经营者的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具体包括进货渠道、客户名单、商业计划、原材料价格财务资信状况、推销手段、投资计划、对外业务合同等。
二、商业秘密在企业竞争中的作用
1、商业秘密可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所有企业竞争的终极目的,也是企业进行竞争活动的经济基础。相对于商品和机器设备而言,商业秘密是企业资产的无形组成部分,尤其是技术秘密,可以直接提升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降低成本和提高产能,从而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在企业原材料成本和经营成本难以继续压缩的情况下,技术秘密的作用必将更加凸显。高新技术、科学生产流程的广泛运用、合理的质量控制将会成为更加有效的效益增长点,对企业增强实力抢占市场份额,确保自身的生存和壮大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2、商业秘密可以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经营秘密可以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使企业取得相对其他对手的竞争优势。比如多样化、通畅的进货渠道可以使企业降低市场波动风险。客户名单、商业计划则可以大大缩短企业的销售周期,加快成本回收和资金周转。在高速化的市场运作中,商业秘密对竞争行为效果的放大作用日益凸显,企业只有拥有自己个性化的经营策略,才能取得长足的发展。而一旦这些经营信息被恶意窃取或者泄露,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将造成极大扰乱,同时也会导致整个市场的无序竞争。
三、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如前所述,我国法律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法律概念、特征和分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规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通常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不正当途径或者手段获取商业秘密;(2)违法使用、披露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和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4)恶意第三人侵权;(5)善意第三人由“正当获取”到“恶意侵权”。即使第三人善意获取了商业秘密,但接到权利人权利主张的通知之后转为恶意使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民法通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侵仅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侵权人应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2)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侵权人应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4) 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情节处以侵权人 1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5)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相关的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了包括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救济措施。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时,企业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向行政或检察机关举报。但法律只是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企业不仅要有维权的法律意识,更重要的是企业自身防患于未然。建立起个性化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四、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通过内部制度保护商业秘密非常具有现实性,企业在这方面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企业完全可以通过自主制定或者通过与员工间劳动合同约定建立保密制度。
1、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商业秘密的保管和使用可以分解为不同部分,如不同工序或不同配方,每一部分的责任员工仅仅接触其工作需要知晓的部分,其余部分则不允许接触或打听,从而有效降低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并便于对可能泄露造成的损失加以控制。另外,在保密信息的日常管理中,应当制定专门制度和操作规范,以加强保护手段的效果,如强制要求配置保密、防盗设备;规定接触敏感信息人员的范围和等级;定期对文件、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设备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2、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企业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降低员工在工作中泄露企业秘密或者人事流动中泄露企业秘密的风险。如果出现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况,企业应当依法采取行动,对违规者进行处罚,解聘,甚至提起民事追诉。这样既可以防止进一步的损失,也可以对今后的泄密行为起到遏制作用。竞业禁止协议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形。但应当注意的是,竞业禁止协议应当避免过于严苛,以致限制了雇员的劳动权和择业自由权等基本权利。法律对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也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因为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而导致竞业协议无效,显然对企业保护商业秘密非常不利。
3、加强离职程序的管理。对离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离职程序,收回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对于不配合交接手续的离职员工,可以采取暂缓办理档案关系转移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必要时通过抵押、担保等方法。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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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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