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浅析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几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浅析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几种方式【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专利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是技术发明的两种常见保护方式,在对技术成果和技术信息的保护方面,二者存在交叉的地方。本文通过比较两种保护方式的异同,分析得出两种保护方式的选择策略。
【关键词】技术发明、专利保护、商业秘密、保护
一、两种保护方式的比较分析
专利与商业秘密均属知识产权范畴,对于客体的保护存在异同,主要表现如下:
(一)两种保护方式的相同点。
1.保护对象均为无形资产。专利与商业秘密均无客观存在的实体,即便通过文字、图案等形式记载,其内容依然为无形资产。
2.均具有经济价值。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现实生活中通过专利许可、转让或作价入股等方式为专利持有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情况是显而易见的。
3.保护范围存在交叉。技术发明、实用新型作为专利的保护客体具有大量的技术信息和实质产品,而技术信息及产品同样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之一,二者存在交叉。
(二)两种保护方式的不同点。
1.法律依据不同。专利权的保护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独立的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在《反不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多项法律中均有体现,在具体操作上也无详细规定。
2.保护范围不同。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为技术信息外何经营信息,且受保护的技术信息可以是完整的也可以是具有实用性的部分技术要素;而专利只保护完整的技术。可见,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专利更广。
3.利取得方式不同。商业秘密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该成果无需向社会公布,也不受他人约束,一经产生即已获得;而专利权还需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将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经审查通过后才能获得。
4.保护强度不同。专利权具有专属性和独占性,权利相对稳定,能够合理预期,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未经权利人允许任何人不得适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而商业秘密对此无限制,权利人并不能排除他人通过独立的研究取得与自己相同的技术,如果一项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越多,其“秘密性”也就越弱。
5.保护条件不同。专利权存在保护期限、强制许可、合理使用等多种法律限制和义务,其保护费用通常不会太高;而商业秘密无诸多限制或义务,因其属于被动权力,现实中多采取各种措施来保护其秘密性,保护成本往往较高。
(三)两种保护方式之比较。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专利保护方式较商业秘密保护更为规范、严格,应将其作为技术发明成果的主要保护手段。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灵活性、自主性和任意性的特点,可作为辅助性保护措施,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实际中应慎重考虑选择。
二、两种保护方式的选择策略
(一).两种保护方式的选择建议。在保护技术发明创造成果的现实操作中,要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对两种保护方式的风险、保护全面性、收益等各方面因素全盘考虑。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保护对象的可保密性。专利权一经授予即具有独占和排他属性,故用于保护易被破译或重复开发的技术更为妥当;若技术不易破译,说明其可保密性较强,则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便于技术的灵活运用。
2.保护对象的属性区分。技术信息或成果一般分为技术方法和技术产品。生产方法通常不易被破解,适用商业秘密保护更有利于对其进行自主开发利用。若保护对象属于技术产品,鉴于产品一般易被运用反向技术破解,通过专利可更有效地实施保护。
3.保护对象的获取主体人数。若技术信息或成果同时被多人合法取得,此时可运用专利权保护使权利人取得垄断性地位,使其在一段时间内最大程度获益;反之则可先通过商业秘密进行保护,通过自主运用在保持该技术秘密性的同时创造经济利益。
4.保护对象的市场预期分析。对于市场前景好、周期较长的技术信息或成果,通过商业秘密保护可以持续使用该技术而不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相对来说,专利保护更适用于市场周期短的技术信息成果,有利于通过独占性优势在短时间内获利。
(二)两种保护方式选择的典型案例。为更好理解和选择技术发明创造的保护方式,笔者列举百事可乐和可口可乐的案例做进一步明晰。
关于可乐的配料早已公之于众,但一百多年来关于可乐制作方法的奥秘仍没有人能破解,对于那最关键的1%的核心技术方法,两家可乐公司均是通过商业秘密保护方式实施的,笔者认为理由主要如下:一是两家公司的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对于可乐配置方法的保护措施非常到位和有效;二是采取专利保护等于自断其臂,一旦保护期限届满,其配置方法将不再是秘密,各种反向破解产品将会层出不穷;三是鉴于两家可乐公司强大的企业信誉和市场竞争力几乎已对可乐及相关饮料市场形成垄断,即便其他人破解了其配置方法也很难撼动其市场垄断地位;四是两家公司并不满足于现有产品,不断加速产品更新,就算可乐配置方法被破译,也不会影响公司利益。
长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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