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邱戈龙教你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邱戈龙教你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和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可见,商业秘密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性。
(一)秘密性
即商业秘密是不为人们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的信息,这是商业秘密最重要的
构成要素。
(二)价值性
即商业秘密是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的信息。
(三)保密性
即商业秘密是经过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信息。
这里所指的信息包含两种,一种是指技术信息,另一种是指经营信息。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将会不断呈现出新的内容和形式。
二、商业秘密的管理防范
企业要想保护好商业秘密,就必须要加强保密管理,制定完善的保密制度,做到防患于未然。
(一)确定商业秘密的范围
企业应首先确认欲保护的信息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
即该信息能否认定为商业秘密。其次应考虑是否有其他更有利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如专利保护,这需要企业组织专门人员对欲保护的信息的价值和重要性进行评估,然后选择合适的保护形式。一般情况下,不易通过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的信息可用商业秘密形式保护。容易通过独立研发或反向工程等合法手段获得的信息可用专利形式保护。事实上,为了达到最佳的保护状态,可以采用商业秘密和专利相结合的形式来保护。从整体的角度来看,技术信息是由很多部分组合而成的,可以将核心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而整体技术作为专利来保护。由此确定企业商业秘密的范围。
此外,企业可根据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程度,把商业秘密划分不同等级以便分类管理。参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对国家秘密的等级划分,我们把商业秘密的等级也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二)涉密人员的审查制度
涉密人员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企业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在招聘涉密员工时,应进行严格审查,主要审查涉密人员的思想、人品和能力素质,选拔出思想、人品和能力俱佳的优秀人才担任涉密工作。并把涉密人员分类,担任“绝密”工作岗位的人员称为“核心涉密人员”,担任“机密”工作岗位的人员称为“重要涉密人员”,担任“秘密”工作岗位的人员称为“普通涉密”人员。这样层次分明有助于企业抓重点、有针对性地管理。
(三)涉密人员的保密培训
企业应当在涉密人员上岗前进行保密教育培训,以此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商业秘密的理论知识,让涉密人员了解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商业秘密的最新法律知识,让涉密人员明白保护商业秘密是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违反保密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方法和技术,避免涉密人员在保密行动中有心有力却不知道力该用在何处;遵守保密义务可以给企业及个人带来的利益等。同时企业可编制符合本企业商业秘密特征的《保密守则》,发放给员工,做好平时教育。企业也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将不同等级的涉密人员分开来培训,加强对核心涉密人员的培训。
(四)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国内外许多知名企业,如可口可乐公司等,他们强大的原因之一是保密措施做的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是否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依据。保密措施可以是口头形式的要求,也可以是书面形式的保密协议。但是,由生活中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看出权利人举证一般比较困难,这就不利于法官做出正确的判断。由此企业做出利于举证的保密措施就非常有必要。
1.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
企业应与相关涉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是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且有效的措施。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可以是所有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人员,范围较广,其最终目的是事后救济,即在发生侵权纠纷时可以把《保密协议》当作证明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证据使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对企业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范围较小,其作用是事先预防,即在涉密员工离职时推定其可能发生侵权行为而作出的预防机制。
事实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无论员工是否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只要员工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就应当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直至商业秘密被公开。同样,离职员工与原单位约定的竞业禁止期满(不超过三年)。离职员工可以与原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自营。但并不代表可以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离职员工仍应履行保密义务直至原单位商业秘密被公开。
2.在秘密载体上做出明显标识
企业在商业秘密的载体上做出易于识别的标志,不仅有利于证明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也有利于规范商业秘密的制度化、标准化管理,提醒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警示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商业秘密的标志方法有:对书面形式或软盘、光盘等有形密件的封面或外包装上标注“商业秘密”字样。对于媒体中存储的商业秘密的电子信息,应在该电子信息可视状态首页标注商业秘密。
3.设置保密工作区域
企业应把涉及商业秘密的工作区域设置在一个相对保密的区域,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定相关人员持证进入,无关人员不得入内,在保密区域内安装摄像头等。这不仅有利于证明企业采取了严密的保密措施,还能够有效降低泄密风险。
(五)保密监督
企业应成立保密监督小组,对人、物、区域的保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保密监督小组制定符合企业情况的检查方案,一般的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的目的、内容、方法等。保密监督小组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监督,并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部门或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检查中发现的具有泄密隐患或保密措施较薄弱的环节积极采取解决措施。
三、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已被他人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使损失降到最小。目前,我国还没有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
(一)民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承担民事责任时,不应该一味地考虑反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形式,还可以考虑《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劳动法保护
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只适用于本企业的雇员或者前雇员,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违约雇员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行政法保护
当企业商业秘密收到侵犯时,企业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救济,请求侵权人承担行政责任。
(四)刑法保护
侵犯企业商业秘密触犯刑法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应负的刑事责任包括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5110 158****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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