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观察【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与观察【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目前,各国都已经把商业秘密的保护纳入法制化轨道。在国外,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早已经进入法律议题,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护体系。我国在建设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弥补当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上的不足,从而在法律上预防和制裁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关键词】商业秘密、国外经验、法律、完善对策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尽管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但具体在商业秘密的定义上,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不过商业秘密保护已经趋于国际化,受此影响,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内涵也逐渐具有相似性。
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认为配方、方法、技术、模型、计划、程序、设计等信息都属于商业秘密,并认为商业秘密大都具备以下两个特征:一是相关方面通过各种方式维持其秘密性;二是它不易由他人获取,更不为公众所知,而一旦泄露或被他人获取,便有可能让他人谋得一定经济利益。世贸组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认为,那些不对外公开、需要保密的、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利益的信息是商业秘密。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对商业秘密进行了一定的释义,其内容与Trips协议内容有相同之处,也认为商业秘密具有不公开性,能够为拥有者带来利益,主要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两种,而且还规定这些信息应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从各种有关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主要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二是价值性,即持有该秘密的权利人将比不知道该商业秘密的竞争者更具市场竞争力;三是受控性,是指商业秘密是被权利人采取一定保密措施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概念的外延不断扩大,除了原本的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外,还有管理秘密、商务秘密、货源秘密、销售秘密等。
商业秘密的特征之一便是能够给信息拥有者带来价值,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很多市场主体便是凭借独有的商业秘密而获得市场竞争力。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中的国界概念已经越来越模糊,这也导致商业秘密侵犯的范围也愈来愈大,已经不局限于一国之内。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国内企业迫切需要国家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保障自己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竞争力不被侵犯;另一方面,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想吸引外资企业进驻中国,我国也需要从法律层面为其提供商业秘密保护,推动国内商业环境与国际接轨。
从法律体系构建角度来看,商业秘密法律是整个法制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目前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较为零散,并无统一性,这也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不足之处,因此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是完善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侵犯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市场运行中诚实守信和公平正义的原则,危害市场健康秩序,因此需要建设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这对我国经济制度建设也具有现实的积极意义。
二、国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观察
国外有关对商业秘密的关注始于近代工业革命之后。英国是最早对商业秘密进行立法的国家,之后美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继受了英国的法律。
美国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是英美法系的代表,可以说它建立了目前世界上最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末,美国制定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内容涉及到了商业秘密;40年之后,美国正式制定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这部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相比以前的商业秘密论述,《统一商业秘密法》扩大了保护的覆盖面;到1995年,美国在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时,将商业秘密保护也纳入其中,并对商业秘密的概念、保护原则、侵权类型、法律救济方式等都做了详细的阐述,为商业秘密保护实践提供了依据;1996年,《反经济间谍法》在美国国会上获得通过,这部法律提升了商业秘密保护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将承担刑事责任。此时,美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初见雏形,主要由《统一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次重述》和《反经济间谍法》组成。之后,英美法系国家受美国影响,也纷纷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如英国出台了《保护秘密权利法草案》,与美国相邻的加拿大也仿照美国法律推出了《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
与英美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中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大都被写入不正当竞争法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为德国和日本。1909年,德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商业秘密受侵害的权利人可以获得司法救济,而侵权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在该法律中,只有雇员侵犯商业秘密时会受到刑事处罚,对离职人员、第三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则没有进行阐述。在之后的法律修订中,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历了十几次修改,不断补充和完善了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规定,逐步形成了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日本是在20世纪中期开始关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该国在1990年和1993年两次修订了《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内容加入到反不正当竞争之中,包括商业秘密概念的认定、商业秘密侵犯行为种类、侵犯商业秘密的救济策略等。该法明确了6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对受侵害权利人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例如被侵害方可以要求物质赔偿、要求侵害方恢复信用,还有要求侵害方禁止使用权利等。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发展,商业秘密保护不仅局限在一国之内,为了进一步规范国际贸易,国际组织制定了诸多保护商业秘密的公约和制度。如在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组织就推出了《保护技术秘密标准条款》,它将商业秘密看作是工业产权的一种,并认为其需要保护;在随后联合国相关部门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发明示范法》中也将技术作为一种商业秘密。1967年7月正式成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成立3年后宣布《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概念中便包含商业秘密。在诸多国际组织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中,影响最大的应是世界贸易组织于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它在诸多国际公约、协议中覆盖范围广且较有权威性,它把商业秘密保护看作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一部分,并就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进行了明确规定,明晰了它的构成要件、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了规定,列举了商业秘密侵犯的方式等。该协议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十分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对后来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公约的制定有较大影响,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出台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和一些其他协议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论述在内容上大都与Trips协议中的相关内容有相似性。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首先,可以针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定专门法。在当前的商业发展模式中,企业的经营信息与技术信息给企业所带来的价值越来越大,因此保护商业秘密已经是企业经营活动的重要内容。所以,要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我国应该出台一部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地位,这同时也能够解决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规定不统一甚至是矛盾的问题。在专门法的内容方面,应囊括有关商业秘密概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权利救济等较为详细和全面的内容,使之具备可操作性,让维护商业秘密的行为拥有法律上的依据。
其次,应在法律制定中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目前国际上一般对于商业秘密法律属性进行了两种划分,一种将之看作是单独的财产权利,另一种是将其纳入知识产权范围。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来看,若将其属性划分为财权权利,那么目前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框架中并无相关规定,它的保护范围和方式都超出了现有法律。因此若将其看作一种财产权利,现有的法律反而不利于在实践中保护商业秘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中,商业秘密更倾向被认为是一种知识产权,但又没有明确的法律属性,这导致它不可能获得像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等一样完善的法律保护,而且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中也并无“商业秘密权”的概念。由此可见,明确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是我国增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的前提,在此基础之上还能够提出商业秘密权概念,由此,商业秘密保护在法律地位上便与当前的著作权、专利权保护拥有同等的地位,因此,我国要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必须确定法律属性的商业秘密,那么它可能是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商业秘密保护将上升到和版权、专利保护法律地位,也能够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
再次,要深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研究。目前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侵权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实践。如规定要确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需要权利人来证明侵害对象是商业秘密,这一规定削弱了法律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而且在我国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认定中,要求商业秘密同时拥有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可控性四个要件,这一认定依据过于复杂,而很多企业在日常运营中并不会特意收集这方面的信息,这就有可能导致权利人很难拿出证据证明被侵害对象是商业秘密。因此,我国需要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要件重新思考,将实用性仅作为价值性的一种参考,这样更有利于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我国还应拓宽侵权主体资格,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中,我国认为只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才能够作为侵权主体,而在很多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主体并不具备这一身份,这就使得权利人无法依据法律获得救济,所以我国应该修改法律中对侵权主体的限制,将其范围扩大至一般主体。此外,我国应加大对商业秘密侵害的惩治力度。目前我国法律仅要求侵权主体进行损害赔偿,这无疑让侵权者付出了较小的违法成本,要想遏制越来越严重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我国法律应提高侵权的惩罚力度,设定惩罚性赔偿。
最后,要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案件的诉讼程序。我国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诉讼案件的程序规定过于简单,而且容易带来再次泄露商业秘密的问题。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商业秘密诉讼的程序。具体来说,我国原本规定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可以申请不公开审理,但要想保护商业秘密,在诉讼程序上应规定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这才能够确保不会在公开庭审中展示作为证据的商业秘密,避免了二次泄露。
此外,参与诉讼过程的人员应对所接触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防止商业秘密因诉讼程序而扩大知悉范围,造成商业秘密的泄露与扩散。因此,可以看出,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制定完善的诉讼程序也十分必要。
长昊律师事务所
THE ONE PERFECT
商业秘密 | 软件著作权
SINCE 1995
www.itscourt.com 138****5110 158****7700
创立于1995年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扎根深圳辐射全国,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两大核心方向,是专业致力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坚持创新、开放合作、与时俱进,为众多科学技术领域的商业秘密、软件著作权类案件提供侵权维权、辩护、司法鉴定、司法审计、调查取证等高品质专项法律服务。
长昊律师事务所拥有近三十年专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类案件经验的核心团队,自律师事务所成立以来,获得多项行业殊荣,2018年代表中华律师协会由法律出版社出版著作《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长昊律师事务所及长昊律师在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领域取得的成绩成为办理知识产权领域的优秀律师事务所之一。
面向未来,长昊律师事务所将继往开来,砥砺前行,持续在尖端知识产权方面不断超越,努力奋进的执业要求,长昊律师将共同努力把长昊所打造成为知识产权品牌专业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案例遍布大江南北,曾代理/辩护:2013年11月30日深圳市YD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和深圳市YD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制裁、民事追偿维权案;2014年12月1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区分局指控深圳KL科技有限公司李姓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5年1月21日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赔偿减半案;2015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指控深圳市FG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案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CYL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龙姓侵犯著作权罪无罪不起诉案;2015年8月25日深圳市XH系统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犯刑事维权案;2015年9月1日深圳MR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被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立案成功;2015年9月2日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2015年11月13日东莞市第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东莞市XL实业有限公司技术总裁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无罪、检察院抗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2016年1月4日厦门首例厦门QY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4月16日哈尔滨市公安局指控GL工业自动化(上海)有限公司三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16年11月3日上海AW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立案成功;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指控浙江YB科技有限公司11位技术工程师侵犯著作权罪全无罪案;2017年1月13日成功入选2018年全国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深圳市公安局指控前华为总裁陈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7年10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ZW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全无罪不起诉案;2017年12月20日湖北襄阳市首例襄阳市公安局指控江苏XL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谢姓、周姓侵犯商业秘密罪缓刑案;2018年3月20日深圳市公安局指控深圳GX动力科技有限公司5位高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四人无罪一人缓刑案;2018年8月9日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客户名单商业秘密被侵害维权案;2018年11月9日东莞市赖姓涉嫌配方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一审无罪案;2018年12月25日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冯姓侵犯著作权罪有罪免于刑事处罚案;2019年1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指控深圳市TD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姓侵犯著作权罪刑事二审减刑改判、民事赔偿减少案;2019年2月2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指控肖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诉案;2019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前大疆李姓软件工程师源代码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减刑案;2019年6月17日深圳WFT科技有限公司自诉指控林姓、尹姓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驳回起诉案;2019年10月18日山东枣庄HH光电集团有限公司商业秘密被侵犯刑事受理案;2019年10月13日杭州NT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驳回案;2020年4月13日常州市JX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撤诉案;2020年4月30日江苏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控姜姓、薛姓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无罪不起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赖姓技术主管侵犯商业秘密罪发回重审二审无罪案;2020年8月3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指控前华为软件工程师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0月19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张姓工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济南SK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诉济南LG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入选2020年最高院50大知识产权经典案例库;2021年2月2日衢州市林姓工程师销售模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不起诉案;2021年3月25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区指控唐姓工程师销售污水处理设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撤案处理;2021年4月26日苏州工业园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苏州YL真空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商业秘密及商标侵权一案以无违法行为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