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完善【侵犯著作权律师】
侵犯著作权罪-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完善【侵犯著作权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著作权的行政保护是著作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具有司法保护不具有的独特优势。我国著作权的行政保护在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仍存在立法不够完善、欠缺执法协调机制、执法及监督力度不够等问题。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建立著作权行政保护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及监督力度,以充分发挥著作权行政保护的优势。
【关键词】著作权、行政保护、行政执法
一、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现状
(一)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
我国《著作权法》是著作权行政保护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其第48条明确规定,实施该条列举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同时,以《著作权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和由其衍生的诸多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等一系列配套和相关法规都是对著作权法行政处罚实体问题和程序规定的细化。
(二)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执法主体
《著作权法》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与著作权有关的管理工作。其中在著作权行政保护方面,其职能主要体现在:(1)贯彻实施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与著作权行政管理有关的办法;(2)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著作权侵权案件;(3)指导地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州、市也设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行政保护工作,其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同时,实践中我国还有版权局以外的工商局、文化局、公安局、海关等行政部门参与著作权行政执法工作,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顺利开展。
(三)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执法现状
近年来,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积极组织有限的执法人员加强著作权保护行政执法。在执法时,主要以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点地区为主,以专项治理和联合执法为主要手段,以打源头、挖窝点为主要目的,做了大量工作,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
二、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
1.建立法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能够有效解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没有展开、或者不能有效展开时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缺位、公共利益无人监管的问题。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立法必须考虑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立法体系的整体性与系统性,立法中应该注意与专利权、商标权的行政保护立法相衔接,并在著作权法律制度内部形成统一。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的行政程序规范,能够提高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效率及合法性,增强我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的可操作性。
2.围绕网络著作权的行政保护进行立法,不应局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政保护,对其他的网络著作权如发表权、复制权等的行政保护也要作出全面规定,并改变其名称不周延的缺点。对于构成侵犯著作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处罚问题,将处罚权归属适当放宽于其他部门;关于处罚额度的问题,对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罚款额度则应视侵权程度根据其营业额按比例确定。
(二)建立著作权行政保护跨地区跨部门协调机制
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省、市、县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著作权行政保护协调机制。具体来说,各省、市、县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在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信息查询与管理部,各地区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信息查询与管理部加强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信息沟通。一方面能协商分工、避免推诿,有效地预防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侵权后果的扩大,另一方面能互通实践经验,取长补短,提高执法效率。
1.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时发现涉嫌构成著作权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在案件移送、调查取证等各方面互相协助、协同开展工作;公安部门经调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要依法予以立案,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及时移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三)加强著作权行政执法力度
1.完善执法的方式方法。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选择,直接关系到著作权的执法力度,直接关系到著作权行政保护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著作权行政执法的成效。著作权行政保护的首要的目的是维护著作权法律制度,保障著作权制度的运转。形式上是公权力介入私权利,扮演维护著作权社会关系的角色。在管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合同登记等工作中,主要应通过引导的方式做好对著作权的维护性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则是以国家强制力确保著作权法律制度的执行。
在完成日常协调、督查工作的基础上,行政管理部门还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举报、公告、统计通报等制度,如采取开通反盗版举报平台、专门对举报和处罚盗版有功的人员建立奖励制度,积极探索行政执法工作的长效管理机制,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要善于利用先进技术,完善技术装备,及时发现问题,迅速进行查处,提高监管的效率和针对性。
2.随着著作权的广泛利用,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已逐步涉及到了计算机软件、影视音像、工艺美术、网络传播、美术作品交易等领域,体现出侵权标的额大、影响面广、影响时间久等损害公共利益的特点,著作权行政部门应加大对此类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3.加强执法监督,建立高素质的行政执法队伍。健全的执法机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高水平的执法是对著作权实施行政保护的前提和保证。为此要进行合理的机构设置,改善行政执法的条件,建立健全执法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加大对现有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培训力度的同时,选拔录用一批品质好、能力强、业务精的人员。加强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执法监督,破除地方保护主义。设置监督部门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监督,需要制定考核制度对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考核,防止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情况的发生。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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