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律师讲解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与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律师讲解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与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网洛环境改变了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影响着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和法律救济。面对新环境,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不仅需要企业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只有构建适应网络环境的新的商业釉密法律制度和救济机制,同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网络安全的国际合作,才能应对网络环境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带来的冲击和问题。
【关键词】网絡环境、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商业秘密因其无形性和秘密性,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法律保护存在一定困难。在商业秘密侵权的情形下,权利人需要首先证明商业秘密本身的存在,而后证明商业秘密受到侵害以及损害后果。网络环境的虚拟性、全球性特征又进一步加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难度,冲击着现有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度。网络环境中的商业秘密保护在法律构建方面面临商业秘密的范围界定问题、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商业秘密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的全球合作问题。对于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和商业秘密侵权问题,冯晓青侧重企业针对网络环境所应采取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王迪则侧重从刑法的立法完善角度探订如何应对网络环境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冲击。本文侧重探讨网络环境对商业秘密范围的影响和商业秘密侵权证明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对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关系以及网络信息安全的全球合作问题,目前学界尚未有详细研究,本文尝试提出解决这两个问题对于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一、网络环境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冲击与挑战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改变了商业秘密的存在方式,同时也为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提供了极大便利,从而粞成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巨大冲击和挑战。具体来讲,网络环境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和保护范围
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通过网络信息技术手段而传播,因此便其有“技术性”和“无形性”,其存在形式较以往发生了很大改变层出不穷的网络技术以及网络环境的不断演化会对商业秘密的范围带来冲击和影响。因此,必须重新界定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才能实现商业秘密的充分法律保护。
(二)商业秘密侵权的举证与证明
网络环境的虚拟性特征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侵权主体,也便利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实施,网络环境的全球性则为商业秘密侵权后果的扩大提供了可能。因此,如果严格按照传统的举证责任分配机制,要求原告就商业秘密的构成和侵权行为的存在进行举证,在网络环境下,往往出现超出原告举证能力的情形,从而使得原告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救济,法律也就无法在网络环境下对商业秘密进行有效保护。有鉴于此,在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机制必须进行调整,以便为权利人提供有效的救济。
(三)商业秘密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
网络环境本身就是一个表达言论的空间,其虚拟性和全球性特征为言论表达提供了良好的平台。言论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无疑对于整个公民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网络环境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无论是禁令还是损害醅偿,都涉及与言论自由的界限伺题,因此,只有协调好商业秘密保护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才能找到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保护的边界,也才能实现商业秘密的充分保护。
(四)网络信息安全的全球合作问题
网络具有天然的国际性和高度的虚拟性,以往的商业秘密侵权虽然也可能涉及涉外因素,但是,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司法合作解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问题.当商业秘密出现在网络环境中时,在网络领域国际间司法合作以及信息安全的缺乏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本身的安全受到威胁,加之网络环境中信息传播的迅速和便捷,使得国际范围内的网络信息安全合作成为必要。
二、网络环境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竟争法》第10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范围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是,在网络环境下,随着商业秘密回归最基本的形式一,一信息》使得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断扩大。同时,网络经济的形式是在不断创新和发展变化的,很多秘密信息可能一时很难直接被归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是,确实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因此,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笔者建议,只要符合商业秘密的根本特征的信息,即只要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特征,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秘密。事实上,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本身就存在不断扩大的趋势,《TRST协议》第39条对于“未披露信息”的界定和保护就是对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保护认识的趋同性和范围的不断扩大的趋势的最好诠释。因此,网络环境和网络技术的多变性和丰富性使得对商业秘密的认定要在遵循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三个特征的基础上采取开放式的态度,明确认识到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和保护范围会随网络技术的发展而更加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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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