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提醒你注意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商业秘密律师提醒你注意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企业无形的资产是企业创新的代表。我国虽然在2017年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关法律进行过修改,但仍没有解决相关遗留问题。商业秘密对于企业来说作为一种保护期限长于专利权、著作权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如果企业受到侵犯商业秘密被其他企业或个人非法获取并利用,这将对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关键字】商业秘密、员工离职、保密协议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
我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内容上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规定在第九条,并将原第十条第一款“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中的“利诱”删除,增加了“贿赂、欺诈”;将第四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中的获取对象扩大明确化,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于第五款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完善,将“经济利益”改为“商业价值”;在第二十一条将原先第二十五条侵犯商业秘密的罚款数额加大,“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诚然,此次修订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24年后的首次修改,对于近年市场竞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了调整和回应,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对于其中商业秘密保护条款来说,此次修订虽做了一定的改动,却依旧不能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些许问题。
二:商业秘密的侵权救济程序不完善
首先,因为商业秘密保护没有专门法,对于,其诉讼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正是如此,由于《民商事诉讼法》针对于民事领域,而侵犯商业秘密罪涉及知识产权领域,其侵害和保护都有其特殊性,一旦在诉讼过程中商业秘密再次被泄露,很容易造成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二次伤害。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诉前禁令以及证据保全措施缺位。众所周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直到进入起诉阶段依旧还在持续,其持续期间证侵犯商业秘密罪据难以收集。因此,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必须采取诉前禁令以及证据保全措施。但是这种措施目前仅适用于民事领域,并不适用于刑事领域。这也导致很多企业对于商业秘密的司法诉讼保护采取消极态度。
三:职工应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
由于职工与企业的关联关系,职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多发,占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大多数,如果不将职工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显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遗憾。当职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与经营者共同侵权时,应明确规定职工承担连带责任,并以过错大小确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数额范围,以有效遏制职工的侵权行为。从以上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问题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还远远不够,现在的立法现状在企业技术保护、创新保护方面还有待于加强,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环境亟待完善。
四:员工离职后如何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企业员工离职后违反当初签订的,侵犯企业商业秘密,以此获得利益。离职的员工与本企业在职员工相互勾结,共同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高管辞职后,另起门户,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高科技人才离职后,挖掘原企业技术人员,另起门户,侵犯企业的商业秘密。企业针对员工离职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采取相应对策,保护企业经济利益。
第一,企业内部应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是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特别是那些接触企业高端产品信息、网络管理技术人员,对这些人员进行有关的保密培训,以强化其保密意识和保密责任。二是增强保密措施,当具有特殊工作权限的人员离职后马上终止其享有的一切权限,认真审核其离职手续,不给其以可乘之机。
第二,与员工签订保密。签订保密协议是保护商业秘密流失的一个重要方式。对特定职位可规定脱密期或预期违约金,昂贵的预期违约成本也对员工违约泄密的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力。另外,对特定技术人员可以设定竞业限制,但是对他们设定竞业限制时要注意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否则该竞业限制条款将可能无效。
第三,对那些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实行终身员工制,享受高于一般员工的、医疗、住房、养老、等方面的待遇。对于这些高知密人才,给他们应得的报酬和待遇,以控制人才外流。返聘、留用有一技之长的技术工人,以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他们思想和工作稳定,不容易发生人才缺失。
五:案情经过
赖某因涉嫌犯非法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5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逮捕,2015年11月13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1日被东莞市中院取保候审,2017年11月10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检察院指控赖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赖某不服,提出上诉,东莞市中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赖某没有提出上诉,检察院提出抗诉。2020年7月29日,东莞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赖某泄露了原单位XJ公司的商业秘密,以及侵权单位XL公司利用该泄露的商业秘密生产了案涉被扣押的产品,原判据此认定赖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理据充分,与事实、法律相符应予以维持。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六: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案例点评
1:争议焦点:赖某是否泄露了商业秘密
本案中,赖某个人使用的电脑中存有大量XJ公司文件,其中包括XJ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赖某对该商业秘密的合理获得不存在争议,但是,其在离职后仍然保留大量的XJ公司技术信息及商业秘密在个人电脑中,虽然并不能直接认定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但是其作为一个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人员在个人电脑中大量保存商业秘密,并且带出公司使用,是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重要前提条件。
根据相关证言,XL公司的配方来源是赖某,XL公司不可能通过反向研发获得配方,但是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赖某告知XL公司的配方即是案涉商业秘密所包含的配方。案涉产品会根据客户的不同参数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故赖某提供的配方经过相应调整的也符合逻辑。而鉴定意见书的同一性比对过程中,检材来源不明,不应当采信。故,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赖某泄露商业秘密,同时现有证据无法认定XL公司生产案涉产品给XJ公司造成损失的数额,赖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长昊点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原告指控被告非法获取、电子侵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商业秘密,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从审判实践来看,原告往往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者进行证据保全,其内容主要包括:1.被告侵权行为的证据。包括被告与原告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具体技术信息。2.被告侵权获利的证据,如企业的财务账册等,在此情况下,原告可先至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调取被告经营状况及利润的证据。3.“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时遵循的一般方法,首先要有接触商业秘密,接触、披露、使用三者,接触是源头,没有接触源头,则谈不上披露、使用,所以必须要认定有接触;其次秘密点相同或者相似。满足推定原则,相似并有接触条件,则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信息来源于公知领域、自己研发或者付出劳动、金钱合法获取(包括反向工程获取)等,则可以推定被告侵权成立。
而刑法又遵循推定禁止的原则,所以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民事诉讼法上的“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原则并不当然适用,公诉机关仍需加大对侵权行为的直接或间接证据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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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