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律师提醒你如何保护竞业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商业秘密律师提醒你如何保护竞业限制【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使得竞业限制制度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并立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完整保护,对法定竞业限制制度和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更好地保护中国的商业秘密。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律师、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限制制度概述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关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国内许多学者作出积极的探讨,有三特征等。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邱戈龙认为以下3个特征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价值性。这是侵犯商业秘密最本质的特征,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商业秘密就在于它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使企业因掌握商业秘密而保持竞争优势。
第二,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最显著的特征,也是许多企业“弃专利而取商业秘密”的原因所在。商业秘密所处的状态应当是秘密的、没有被公开过的,判断的标准在于“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三,措施性。这是侵犯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的关键特征。
二:商业秘密保护中竞业限制立法现状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体现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公司法》第149条第5项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和相应责任《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了合伙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和相应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了投资人及其委托人的竞业禁止义务和相应责任;其他法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则未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限制义务,只有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7条第4款规定,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我国目前的市场主体法律法规比较庞杂,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因而导致了法定竞业限制制度规定也呈现出不统一、不明确的特点。总的来看,当前的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主要存在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法定竞业限制义务主体的范围不全面。仔细分析上述法律法规,对非公司制的国有、集体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当这些人员进行竞业活动时,将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二是法定竞业限制的民事责任规定缺乏统一性、操作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对竞业行为的规制采取“归入权”方式,并追究行为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竞业行为的,规制只规定追究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则未作规定。
三:案件经过
被不起诉人沈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沈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检察院于2020年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与侵权的界限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事务所认为:刑事诉讼中关注的焦点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是将民事侵权行为提升到刑事处罚高度的决定性因素。在具体的把握中,有必要结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为两个层次:其一,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后未再向第三人披露、转让和不为其他公众所知,或者在一定有限的范围内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时,界定刑法意义上的损失,应该主要针对根据商业秘密生产并已经销售的产品。其二,行为人向第三人进行公开,导致商业秘密进入社会公开领域,那么刑事审判中认定重大损失时应当参考商业秘密自身的价值。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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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