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因保密措施不当而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因保密措施不当而无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入罪标准———“重大损失”的认定,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基本存在三种观点:一是以商业秘密本身的价值为认定标准;二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认定标准;三是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的所获利润为认定标准。然而,通过分析不难看出,这三种认定标准在价值评判意义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瑕疵。从刑事法治主义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角度考虑,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之入罪标准“重大损失”的认定应该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作出涵盖多个影响因素的“综合量化”分析。
【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罪、 商业秘密 、保密措施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客体的概述
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对于“商业秘密”一词一直以来较为陌生,通常的理解也仅限于“祖传口授”的各类特殊的秘方、绝活、诀窍等,从而导致了我国法律一直以来缺乏对于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虽然随着改革开放,商业秘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只是零星地分布在例如《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各部门法中,而且长期处于从属地位, 并没有引起立法者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足够重视。 我国立法在实体意义上第一次吸纳商业秘密的概念是1993年9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首次明确界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但是保护手段只限于行政处罚,缺乏刑罚手段。而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条款, 因此对于该类犯罪长期以来一直通过单行刑法或者相关的司法解释以泄露国家秘密罪和盗窃罪来定罪量刑, 可谓是在当时相关立法缺失下一种无奈的选择。
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颁布实施, 在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立法空白才最终被填补上。根据97 《刑法》第21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四种类型:
1:非法获取型:即采取不正当手段从权利人那里获得,或者从侵权行为人那里获取;
2:非法披露型: 如采用不正当手段或者从非法途径获取并披露, 或者是合法知悉者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
3:非法使用型:可以是非法获得者直接使用,也可能是合法知悉者未得到权利者许可而擅自使用;四、非法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
二:外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的主要分类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各国(地区)立法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
1:视为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德国、意大利、巴西等国家的刑法,都将这类犯罪规定在妨碍公民个人自由、隐私罪之中;
2:视为侵犯财产的犯罪,如瑞士、美国等;
3:视为侵犯某些经济规则的犯罪,如罗马尼亚、法国、日本(1974 年刑法修正案)等国家的刑法,都将这类犯罪规定在违反经济活动的原则或对于信用及业务的犯罪之中;
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如奥地利刑法在侵犯隐私以及特定职业秘密一章中,规定了泄露、利用、 或者刺探商业或者产业秘密等罪名。 由此可见, 各国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规定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私人利益的,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其中美国更加注重对个人财产权的保护,而德国、意大利则将之视为个人的人身权利。另外一些国家则更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如法国、 罗马尼亚、日本以及中国等。
通过归纳和总结不难发现, 在众多不同有关商业秘密犯罪的客体立法例中, 有两个因素基本上被各国普遍认可,一是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财产性权益,该理论出现较早,历史也比较悠久,在英国早期商业秘密判例中就有依侵害财产权理论判决的先例。 这种理论完全将商业秘密看做一种无形财产, 与有形的财产具有一样的价值和重要意义。
三:案情回顾
2003年9月1日,被告人武某进入大山公司技术岗位工作,负责设计图纸。
2010年4月26日,被告人武某向大山公司提出辞职,后至双某公司负责生产技术。被告人武某在大山公司工作期间收集该公司的技术资料,在大山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后,仍利用局域网及公司领导的电脑秘密窃取各种射芯机、造型线、浇铸机等的技术图纸,将相关技术图纸资料拷贝到自己的电脑中。
被告人蒋某曾系大山公司的生产原料供货商,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武某,并了解到被告人武某掌握着大山公司生产冷芯机的技术。
2009年底至2010年初,被告人蒋某邀请被告人武某合作成立双某公司。
2010年4月21日,双某公司正式成立,其中被告人武某占有28%的股份,常州市双裕铸工辅助材料厂(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被告人蒋某)占有64.8%的股份,其余股东占股7.2%。该公司由被告人蒋某负责生产经营管理。
2010年12月至2012年12月,双某公司已生产销售12台各种型号的冷芯机(含秘点1、2),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373000元。
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蒋某、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武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暂扣于公安机关的侵权图纸予以没收,其他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审:一、撤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知刑初字第0006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蒋某武某无罪。
四:长昊商业秘密律师经典案例评析
本案中,出庭检察员提出控诉意见认为,辩方所出具的鉴定意见②、③、④的勘查主体不是所属领域的公众,涉案产品销售是点对点,销售和使用的人是特定对象。无锡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本案现并无证据证明大山公司在对外销售涉案产品时设置身份障碍或选择特定客户,进而要求采购方对产品进行保密,采购企业生产厂区内也无禁止他人参观、访问的提示。
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大山公司涉案产品早已销售给多家单位,上诉人的辩护人、北京紫图鉴定中心鉴定人员均顺利进入安置有涉案产品的厂区进行现场勘验、拍照。该产品已经处于不特定主体想购买即可购买的状态,再以购买者范围限定“相关公众”才能进行观察,并不合理。辩方鉴定人员作为“相关公众”发表意见,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主体要求。综上可见,控辩双方之争实际是关于“保密措施合理性与否”之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五:【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温馨提示】两高降低侵犯商业秘密罪入罪标准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加强刑事司法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侵犯商业秘密罪、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特别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争议问题较多,亟需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规范。
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就是权利人。
我国刑法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按照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保护的权利,不具有排他独占权,其本身界限相对模糊,国内外多方建议降低入罪标准,加大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司法保护力度。
对此,司法解释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降低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入罪标准。其中,扩充入罪情形,将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因侵犯商业秘密导致权利人破产、倒闭等情形纳入入罪门槛;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及征求意见期间多方意见,将入罪数额调整至“三十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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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