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员工跳槽疯抢客户引发的血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员工跳槽疯抢客户引发的血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我国在人才流动中对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诸多,很多企业事先也没有做好保密措施,导致员工离职抢走多年合作的老客户,最后证据不足无法起诉抢走客户另立门户的员工,这样的案件数不胜数。
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人才流动中存在的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种:(1)职工对双方合同中或者其他制度中有关保护商业秘密的规定进行违反,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工作期间向同行业的其他人泄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2)在职职工对合同规定或其他制度中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进行违反,通过其在任职工作中所掌握的的商业秘密自己成立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与所有者相同行业的公司;(3)职工对合同中的规定或者对签订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违反,利用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或者与其他人共同利用抑或将消息所有者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4)第三人明确知道或者在正常情况下应当知道该商业秘密是通过非法的方式获得的,而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利用或者向外界泄露。
二、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1.对商业秘密的认定方面的问题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范畴无论是在内涵上还是在外延上都得到了一定的扩大。然而随着不断发展的经济社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很多新的商业秘密类型,但是现存的法律并不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从而也就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2.侵权行为方面的问题
很多企业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方面存在很多的误解,一味的要求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能与原有公司相竞争,而不愿意支付员工补偿金,且认为这样就是很合理的方法,其实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权利与义务往往都是对等的,法院一般会将这样的竞业禁止协议认定为是无效的。除此之外,很多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在该员工离开公司的时候,这种做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很不利的。究其原因在于员工离开公司时可能跟公司已经存在很深的矛盾,如果企业在这种时候要求离开公司的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是不太可能的。
3.法律保护措施方面的问题
国家不断加大对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体系来说依然存在很多的缺陷,最为重要的是以下两点:
我国现在关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规定只是很少的分布在各种不同的法律法规中,其宗旨和目的不同,使得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不系统、不完善。
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大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问题上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商业秘密保护在实际生活当中很难得到实现。
三、完善我国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措施
1.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才流动的增加,现有的法律体系已不足以解决现有的法律问题。面对现实需求,一部全国性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制定已经是很有必要的。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问题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
2.侵权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存在其自身的特点,即复杂性和隐蔽性,所以在人才流动中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如果还是沿用传统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的话,将对原告的产生极大的不利。正是因为商业秘密自身的特点,使得原告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得证据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而被告则能很容易举证证明自己的合法。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对商业秘密保护可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经典案例分析:
SH 公司为台资全资企业,李某在
SH公司任厂长五年有余,掌管全厂的生产和日常管理。公司业务是为海外经销渠道公司直接供应帽子商品。该公司的帽子生产及销售额在全球位列三甲。SH
公司的台籍董事长陈某向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的厂长李某几个月前离开公司,并带走一帮经营管理班子另起炉灶,同时将公司的经营管理软件复制后在新公司使用。新公司利用李某所掌握的客户信息、价格信息和管理软件开展与公司相同的业务,抢走了公司大量的客户、挤占了相当的市场份额,给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且此种威胁将会持续下去,最终可能导致公司的倒闭。请求公安机关制止此种行为,以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SH
公司系台资企业,其角色定位是为台资投资人在海外的销售制作产品。为与海外的销售、订单管理挂钩,公司采用全球的软件系统管理,系统中把公司管理理念和措施进行数字化的处理运作。公司董事长只管理公司的人事和财务,其他事务交给厂长管理,包括生产、原材料及货物管理、核算账册、出口业务、客户管理等,厂长相当于公司的总经理。李某在厂任职五年后,已经完全掌握该公司的原材料标准、采购及价格、制作成本、产品售价、生产流程及工艺、客户需求特点及客户名单。李某在任职期间,公司没有与李某签署保密协议,也没有签署竞业禁止条款。李某深知SH
公司在帽子产品上的成本和利润状况,他认为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SH
公司资讯和知识自己完全有能力另外建立一个SH。于是与其他同样处于公司要害部门的同事商议,一起投资新公司。在复制了公司管理软件及获得其他必要的经营管理信息后,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陆续离开了SH
公司,后全部都到李某所设立的公司任职。李某等人按照SH 公司的模式经营,联络SH 公司的客户,以低于SH 公司的价格向SH
公司的客户报价。经此打击,SH公司订单连续下滑,几近停业。
公安机关受理SH
公司的报案后,初步审查认为李某等人可能涉嫌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有可能构成窃取公司商业秘密犯罪。但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SH
公司没有与李某等人签署保密协议,也没有证据显示SH
公司为其所称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因此,无法确认其管理软件的信息、客户信息、价格信息、交易信息等构成公司的保密信息。案件经过调查后,公安机关认定SH
公司对其所称的商业秘密不享有商业秘密权利,对案件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SH公司这下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谁让一开始没有做好保密措施呢?保密协议都不签?最想不到的是这起案子最后由普通商业秘密案竟转化为过失杀人案件,简直骇人听闻!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包含了法务、财务、技术、管理等多种类型的专家,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是全国唯一一家只做商业秘密的律所,经办的案件连续七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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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