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聚焦惠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成功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侵犯商业秘密罪聚焦惠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成功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中国目前最大的、服务内容最全面、专业程度最高、辐射范围最广的以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多次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多次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先后创立了《中国高智能侵权维权网》、《大商律师网》、《天玑知识产权网》、《脑酷商业秘密网》、《为您取证网》、《辩护狂》等网站,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一定范围内建立了知识产权立案、保护的行业标准。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是指实施了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等四种侵权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种案件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当前尽管发案很多,但在公安实践中,这类案件却立案少,查处更少,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自办案以来,针对各类型案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拟对商业秘密犯罪案件诸问题进行探讨。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而商业秘密的界定是查办这类案件的一个难点。根据刑法第 2(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秘密性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尚未公开的特点。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 2款,“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如果公众皆知,则非为秘密。这是商业秘密与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的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即商业秘密主要是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一旦公开,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对可乐饮料的配方、我国景德镇陶瓷的配方和烧制技术等都是商业秘密。
但商业秘密作为一种以秘密状态保守的知识产权,无法以一个硬性的、绝对的标准衡量其秘密性,因此,我们对其秘密性的理解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具体体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其一,独立多重发明。由于商业秘密的特殊性,会出现权利人和他人各自都以为自己是该商业秘密的唯一权利人,或者相互之间发生横向关系共同采取保密措施的,这种情形通常被称为“独立多重发明"(Inde一 pendent Mmultiple Inventio)
其二,反向工程。根据商业秘密权利人投人市场的产品,有人通过自己的研究发现该产品的商业秘密,并且同样作为秘密管理,即为“反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
其三,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在商业秘密的使用与管理中,一定限度的公开是无法避免的,如一个厂商在使用某商业秘密时,不可避免要有一些工厂中的员工接近、掌握该秘密。
惠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助力控告人维权成功。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广度的准确界定,不仅涉及受害人主张的信息原本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判断,同时也涉及犯罪嫌疑人侵权之后,信息是否仍然构成商业秘密。因为,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而使受害人的商业秘密信息被公开,而不再构成商业秘密,则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与侵犯商业秘密所构成的侵权完全不同。因此,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惠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通过刑事方式立案维权案件中,更应当注重保护受害人的商业秘密不被披露。
RJ公司成立于2010年7月,自2013年3月至2014年5月,RJ公司开始研发光学透镜生产技术,自行设计图纸和模具,形成独特的品质更稳定、生产效率更高的光学透镜生产技术。犯罪嫌疑人邱某在RJ公司处任钳工技术员,主要参与光学透镜的模具研发工作;杜某在RJ公司处任设计工程师,主要参与光学透镜模具设计,2D、3D图纸制作;邹某在RJ公司处任模具制造员,主要参与光学模具组装;龚某在RJ公司处任调机技术员,主要负责光学透镜产品生产调机;何某在RJ公司处任钳工技术员,主要参与光学透镜的模具研发;罗某在RJ公司任光学透镜业务经理,主要参与透镜的业务开发及维护。
犯罪嫌疑人邱某、杜某、邹某、龚某、何某、罗某在RJ公司任职期间,均能接触并掌握光学透镜生产技术,且RJ公司对改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6犯罪嫌疑人从RJ公司离职后,先后加入SL公司,与犯罪嫌疑人黄某共同实施侵犯RJ公司光学透镜技术,SL公司生产出与RJ公司一样的光学透镜,并销售给RJ公司的客户ZC公司。导致ZC公司要求RJ公司降价销售,由此给RJ公司造成的销售损失高达124万元。经审计,RJ公司研发光学透镜技术的研发费用总计3693131.43元。上述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侵犯RJ公司光学透镜技术 ,生产与RJ公司一样的产品,并销售给RJ公司的客户,给RJ公司造成的损失已经高达人民币4,933,131.43元,且该损失还在继续扩大。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现已降低为30万即可追诉);(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2015年12月17日,惠州市公安局决定立侵犯商业秘密案进行侦查,至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在商业秘密领域又一次大功告捷!
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案件连续七年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
面对与,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专项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管理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