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秘密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我国商业秘密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日益严峻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竞争优势。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实际出发,提出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环境的具体对策和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
一、当前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形式较散乱、不够和谐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涉及的法律和规定制度繁多,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散乱且相对不和谐,看似全面实则分散,导致相关规定之间缺乏协调性,相互之间滋生法律冲突,加大法官适用法律的难度,不利于审判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同时由于各项部门法一般是从任一角度来对这一问题的保护做出规定,相对来说不够具体全面。
(二)诉讼过程中保护机制的缺乏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诉讼程序设计并不严密,在立法上缺乏具体性规定,一般需要商业秘密持有人进行主动保护,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在客观上加以保护。
(三) 商业秘密保护范围不充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按照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主要内容是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具体内容并未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但以列举的方式很难把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所有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全面的保护。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加快制定和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特殊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具体且全面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尤其是应制定专门性的法律规定来加以保障。例如美国的《统一商业秘密法》和《2016年商业秘密保护法案》(即美国联邦《保护商业秘密法案》)等法律专门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有关数据显示在美国每年由于商业秘密泄露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00亿美元,相关法案有效缓解了该状况的发生。此外,在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中也应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具体权利内容,从而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二)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在实务中,侵权人可能短期内并未获得很多利润,但是对企业来说损失是无法估计的。侵权成本较低,所以应加大惩处力度,使侵权人不敢从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最大程度的弥补企业所受损失。此外,还可以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列入失信惩戒制度,压缩侵权人的生存空间,促使其自觉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减少和预防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诉讼中的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
在商业秘密案件诉讼过程中,因为没有相关法律保护诉讼中的商业秘密,所以需要企业自行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企业应该申请法院对案件不公开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为了避免在诉讼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当签订保密承诺,保护各方利益。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