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不起诉!江苏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取保候审与不起诉!江苏薛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嫌疑人薛某原HY公司销售经理,现为JX公司销售负责人。2018年9月27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30日,经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对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本案将全套技术图纸认定为技术秘密是不准确的,本案的重大损失无法认定。 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薛某不起诉。
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专业辩护律师认为:根据《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9条规定的“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即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仅要求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而且同时需要不容易获得。商业秘密在根本是保护的是人们创造、获取有关信息的劳动和付出,“普遍知悉”是解释规定中知悉主体的外延范围,而“容易获得”则侧重于创造、形成信息的难易程度——劳动、成本的付出。HY公司的相关信息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信息,理由如下:
涉案设备延用燃煤锅炉的总体设计思想,只是把原来的燃料进行了变更,其它的结构并无太大改变。对一项技术的改进,只有达到质的改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才能产生一项对他人有排他性的权利(商业秘密),限制他人以任何方式使用。这种改进不可能脱离现有技术,亦不是原发性创造,其结果有可能不是简单地模仿、改头换面,或者仅仅是量的变化,它会产生某些他人未曾设计的创新,即上升为质的改进,构成了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如果其改进首先未达到一定的创造性,则即使花费了较多的资金、技术投入、时间和劳动,也并不能产生一项对他人有排他性的权利,无法限制他人以任何方式的使用。本案中,HY公司主张涉案设备秘密技术点,不可能脱离现有的行业相关公知性技术,也不是原发性创造,现有证据无法与现有技术相区分,也无法证实HY公司主张的秘密技术点产生了某些他人未曾设计的创新,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上升到质的改进,满足限制他人使用的条件。故,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罪不构成。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