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管窥【侵害商业秘密律师】
如何预防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管窥【侵害商业秘密律师】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经济命脉。近几年,各地因离职员工引起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高发,亟须各方重视。
一、中小企业选择以商业秘密方式保护技术的弊端突出
中小企业往往会选择以商业秘密的方式保护自有知识产权,而这种做法存在严重弊端:如果该秘密包含在一种创新产品中,其他人可以通过对它实施“反向工程”发现该秘密;还有就是易发生内部技术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带来经营风险。商业秘密一旦被公开,商业秘密的原持有者可能会陷入全盘皆输的境地。
二、被害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失灵
很多企业认为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就可以防范泄密,在具体工作中并没有明确、可执行的保密制度。对掌握技术信息的工作人员没有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手提电脑、移动硬盘、优盘等可以随意带出公司。科技型企业对于职务发明人和主要的科研人才没有明确的奖励制度,造成这些人员心理失衡,积极性受挫,甚至导致部分人铤而走险。
三、防范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对策研究
(一)在企业制度方面,构筑防范侵权的“盾”
有条件的企业要通过申请专利来保护商业秘密,通过专利保护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是最全面和最安全的。细化保密协议的内容。保密协议一般应该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不披露协议。明文规定员工在受雇期问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还是离职后,都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不竞争协议(竞业限制合同)。与职工签订合同约定,在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者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受雇或从事与前雇主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3.对价的补偿性。企业同其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必须给予员工一定补偿;离职员工承担保守原企业商业秘密、不与原企业竞争的义务,同时应享有获取一定经济报酬的权利。
(二)重视罚金刑,确立倍数罚金制
鉴于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贪利性、经济性特点,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遏制也应当主要以利益为轴心来设计。建议将罚金刑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首选刑种,提高罚金刑在该罪刑罚结构中的地位。同时取消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转而采用“倍数罚金制”的立法模式,以此削弱犯罪人再次犯罪的能力,使其自发或者自觉地抑制再犯的可能性,从而起到事半功倍的预防效果。
四、司法实践中加大刑事手段的打击力度
实践中,司法机关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严重性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如果被害单位不能自己提供足够的证据让侦查机关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难以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笔者认为,应遵循“相似+接触+排除合法来源=侵权”的思路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相似”是指权利人拥有商业秘密,侵权人的技术或经营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接触”是指侵权人接触过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排除合法来源”是指侵权人对其技术或经营信息,不能证明有合法来源。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