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
厦门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
解读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成功的四大构成要件
2016年1月4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受理了厦门第一例侵犯商业秘密罪,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给他们上了一堂生动的讲解课。
现行刑法于 1997 年公布实施,其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犯罪。 此后,发生了以盗窃方式取得商业秘密的行为, 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
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本罪被规定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其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对象是采取了特殊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属于无形财产或知识产权。
其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根据《刑法》第 219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通过盗窃方式取得之外,还有诸如利诱、胁迫等其他方式,在非法取得他人商业秘密后为自己所有或者擅自出让、赠送给他人使用或者对他人的商业秘密予以非法披露而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此外,诸如离职、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或者盗窃商业秘密等。
其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与商业秘密权利人不具有特定关系的普通人,其仅具有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普通义务,因而不得实施前述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侵害权利人利益;另一种是,基于工作、雇佣、业务关系等合法事由而取得或掌握商业秘密者违反法律规定,违背约定以及恪守忠诚、保密义务的原则,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其主体同样可以是自然人或者单位。
其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在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看来,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还可以是过失,应当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判断。 首先, 从犯罪故意看,行为人实施了盗窃等行为,如果其目的是通过非法获得商业秘密而谋取更大的利益,则当然应当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处理;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为了取得商业秘密,而是为了取得具有一定价值的载体,如电脑或者其他物品然后使用或者销售牟利的,则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如果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的,可以按照盗窃罪处理,反之,则按照治安违法事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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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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