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二审减刑,长昊律所再传捷报
韦某侵犯著作权罪案件二审减刑,长昊律所再传捷报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韦某等人因侵犯廖某软件著作权被一审法院判处赔偿原告廖某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共计人民币近百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韦某不服,找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做辩护人,向法院提起上诉。经过黄律师的辩护和双方的激烈交锋,二审对韦某等人做出减刑判决,减少刑期一年,减少罚金40万。这为黄律师的辩护生涯又增添了靓丽的一笔。
不满一审,求助长昊再上法庭
廖某是SD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从事机床产品研发及销售业务。廖某完成了《高精密DHH系统V2.02》计算机软件源代码和《高精密CNCDHH系统V2.12》版本的编写工作,并于向国家版权局进行版权登记,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人为廖某。廖某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作为公司最高机密的软件源代码的外泄。但是后来却发现该秘密代码被韦某等人窃取并非法牟利,因此将韦某等人告上法庭。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软件,非法经营数额达926,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因此判决韦某等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共计人民币933551元。一审宣判后,韦某对审判结果不满但又不知如何辩护,焦头烂额之际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黄律师在听了韦某的叙述后迅速分析案情整理思路,列好辩护点准备应战二审。目睹了黄律师的沉着冷静和专业素养后,韦某悬着的一颗心终于放了下来。
庭审交锋,黄律师舌战群雄
韦某称:一、本案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罪依据,请求二审重新鉴定;二、本案非法经营数额没有区分软件、硬件,将整机的销售金额计入非法经营数额,导致刑罚过重;三、本案为单位犯罪。黄律师从以下四点提出辩护:一、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存在侵权事实,不能证明上诉人侵犯了被害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应作为证据采纳;三、一审对于非法经营数额认定错误,要求剔除被害单位公证购买的一台以及销售给东莞市瑞新电子制品有限公司的一台,其次非法经营数额只能按照涉案软件的价格,不能以整机的销售价格;四、本案应当认为单位犯罪,是单位行为。
罢锣收鼓,二审改判终减刑
“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变则悖,悖乱不可以持国。”法院本着对每一位公民负责的态度,对该案做出重新判决。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但正如黄律师辩护词所说,在认定销售金额有误。在本案中由于侵权软件与硬件捆绑销售,并不进行单独报价及销售,无法查清侵权软件的实际销售价格,故应当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因此,根据被害单位销售被侵权软件“高精密DHH系统V2.12软件”的平均价格人民币36,146.67元套,本院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为4套×36,146.67元/份=144,586.68元。 因此法院予以改判,上诉人韦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比一审判决刑期减少一年,罚金减少40万。
在法庭上能够形成关于案子的系统想法,并且以简明而有条理的方式阐述出来,是一个优秀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所必需的。在这点上黄律师实至名归。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