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首例侵犯著作权罪全案无罪,软件源代码90.2%相似度,看长昊律师团如何打破这个死局
苏州市首例全案无罪,软件源代码90.2%相似度,看长昊律师团如何打破这个死局
侵犯著作权罪全案不逮捕,案件不了了之,杜绝不良商家以打击竞争对手为目的的诬告陷害
有一种“无罪”叫全案无罪,苏州侵犯著作权罪成功辩护的经典之战
全案不逮捕!侵犯著作权罪的无罪案例!案件就这样结束了吗?
受害单位于2016年7月向苏州市公安部门报案,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等人涉嫌,公安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传唤拘留。经过公安部门询问,其是在YB公司的受益下引诱原公司员工离职并将其聘用,并组织大量从原告处离职的员工为被告三开发188Z软件。经公安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涉案的1008Z软件于原告的“OfficeTen”软件的非开源代码的相同率高达90.2%,二者之间属于实质性相似。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接受张某委托,结合专业的办案技巧,成功扭转局势,于2016年11月18日苏州市公安局工业园区分局因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取保候审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予以取保候审。长昊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结合本案,向广大读者分享了侵犯著作权罪中软件著作权方面的辩护技巧。
我国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属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其中“复制发行”是构成此罪的行为要件。也规定了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属于民事侵权或触犯刑律的行为之一。如果一款软件与另一款软件经鉴定比对,文件相似度比例较高,主体结构及功能实质性相同,再结合其他具体行为,综合判断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应理解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及刑法意义上的复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所列相关行为的,违法所得额或非法经营额达规定数额以上的,属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属“有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具体查明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故量刑时应具体考量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根据规定,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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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