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信息被非法利用,侵害商业秘密维权成功【商业秘密案例】
经营信息被非法利用,侵害商业秘密维权成功【商业秘密案例】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经营信息被其原职工李某、尤某某、劳某以及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非法利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长昊律师事务所在此次维权之战中获得完胜。
入职时承诺保守商业秘密,离职后却公然违反约定
原告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0日,是一家专门经营五金制品公司,主要面向海外市场,经过多年经营,已积累大批稳定客源并进行大宗交易。2015年7月10日,被告一李某将业务秘密上传至私人空间,违反公司《基本法》第八条,违反公司约定被开除,离职后在香港公司工作,其违反与原告的保密协议约定,伙同离职于原告公司的被告二尤某某、被告三劳某利用其掌握的原告公司的经营信息,联系原告公司的客户发送邮件并销售相同产品。被告四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18日,被告四法人张某某曾于2010年期间在原告的香港关联公司负责过采购,该批货指向原告海外客户,客户信息由前三名被告提供。
多年打拼的成果,怎能被他人不劳而获
原告主张其公司的经营信息,包括客户信息和供应商信息,这些信息详尽到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交易产品名称、付款方式、品质要求、包装要求、单据要求、交易习惯、交易内容等,具有商业价值,掌握上述信息即可掌握与客户交易的主动权,迅速与客户建立联系并促成交易,而无需花费大量时间、精力与客户进行沟通协商和考察客户信用、支付能力等,也可以直接获悉供应商是具体生产哪种产品、对应哪个客户产品需求等具体涉及供应链产品类型、品质、交货信息等有利于交易的具体信息,避免试错成本,降低交易成本及风险。
其次,原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入职人员登记表、员工离职申请表中均有约束员工明确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外泄工作秘密;原告公司内部也有公司基本法、办公室管理及员工行为规范、保密及同业竞争规定等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市场部、生产部员工有业务账号和登录密码,根据不同职位有访问权限设置,且必须用公司邮箱和公司配发的手机号码联系业务,因此这些信息不被公众所知,无法从公开渠道得知,被告所利用的经营信息为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四实施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社会生活不仅要依靠道德和社会规范来保障秩序,法律更是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重要武器。庭辩过程中被告反复辩称经营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他们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态度嚣张不已,企图脱罪,但在长昊商业秘密律师有理有据的代理下,被告最终无力反击。无论被告如何辩解,证据摆在眼前,事实胜于雄辩,在当代法治社会,触碰法律这根红色的准绳,就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最后,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采纳我方律师的意见,判定被告李某、尤某某、劳某、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犯原告深圳市YY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利用原告公司的客户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深圳市XN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0万元。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