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作孽犹可违 自作孽不可活
犯罪嫌疑人樊一良到了依法被逮捕的日子。
不由地想起《尚书·太甲》中一句名言。叫做“天作孽,犹可违;自作孽,不可活。”意思是:上天降下的灾害还可以逃避;自己造成的罪孽可就无处可逃。用老百姓常说的话,就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自受自遭殃。
有关方面说:樊一良认识到自己错了,想通过和解来免予法律的惩罚。樊一良及其家属错了。
船到江心补漏迟。
在公安侦办长达3个多月的时间里,樊一良及其高参干了些什么?除了在他们自己是小圈子了自以为是的散布大量歪曲事实、混淆是非的网络言论之外,想到过联系被害人,达成和解吗?
在凶手被刑事拘留的一个月时间里,樊一良及其高参想到过和解吗?
120多天里,连一个耗子都没有带过他要和解的信儿!
因为他们心存幻想,妄图躲过法律的制裁。出乎他们意料的是,办案单位认真依法办案。将此案办的很扎实。可以说,无懈可击。
躲不过去,就想求和。天下哪有任你们拨打的如意算盘?!
且不说其罪不可饶恕,就是要和解也不能在三两天内就达成的!总得本人做到:澄清事实,认罪悔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吧。樊一良是“二班人”,是一个北大法学院毕业、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的“人才”,还是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推出的“青年才俊”!
如此法学高智商的“才俊”,难道没有法治观念?难道没有绝不使用暴力的做人底线?难道这位“才俊”不知道有治安管理处罚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吗?难道这位“才俊”不知道律师日常行为要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吗?
人人都知道,律师一旦被判刑,将无法再做律师,甚至很多职业都因为设有“无犯罪记录”的门槛,而不能进入。但是,无可奈何花落去。我国刑法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受害人不放纵犯罪,其他人也不能放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