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法定职责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当撤销
2018年1月16日下午,云南红河谷律师事务所王云飞曾经的当事人推荐他的朋友张某某,前来咨询:张与钱某2007年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流转了钱某的承包地,约定流转期为永久,张据此申办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张管理使用十年相安无事;十年后,流转地被征用,钱跳出来争议补偿款,张拿出了承包证。于是,钱起诉政府、第三人张后撒诉,转而向政府申请土地确权。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以土管部门登记薄内容与承包证不符为由,确认张的承包证无效。张流转来的地的征地补偿款,由此可能被钱领走,应该怎么办?
认真听取了张某某欲哭无泪的陈述,审查了张某某与钱某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以及张某某2018年1月8日收到的某某县人民政府金政处决字【2017】某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王云飞律师答复张某某:政府的处理决定,助长了钱的见钱眼开、有失诚信,建议按照处理决定告知的申请行政复议。
王云飞律师代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对钱某申请土地确权一案,请求撤销金政处决字【2017】某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首先,申请人张某某于2007年1月8日,与第三人钱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而依法流转了其名为“小河口”的土地后,及时以此为凭申请办理了相应地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地块一直由申请人张某某管理使用长达十年之久,双方并未发生该地块的权属争议,直到该地被征用后,第三人钱某“眼红”补偿款恶意发生争议,这才引起第三人钱某的“土地确权”申请。该确权申请的目的是为了争议土地征用补偿款,因而其实质并非土地权属争议,由此,被申请人某某县人民政府无权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代替“补偿款归属”。
其次,金政处决字【2017】某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没有“调查查明”申请人张某某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来源事实,简单地以申请人张某某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县乡管理部门保管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中登记的内容”不一致为由,认定申请人张某某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无效,在客观上越权否决了申请人张某某与第三人钱某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侵犯了申请人张某某依据该合同应得的合法权益,助长了出尔反尔、见钱忘信,明显有失客观公正。
2018年4月4日某某县人民政府作出金政行撤字【2018】第某号关于撤销(金政处决字【2017】某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的决定:因金政处决字【2017】某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超出法定职责,本机关予以撤销,将重新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张某某收到金政行撤字【2018】第某号决定的同时,被要求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于是,2018年4月9日红河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红政行复【2018】某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18年4月10日,张某某微信发来金政行撤字【2018】第某号决定、红政行复【2018】某号行政复议终止决定后,电话询问怎么办?王云飞律师答复:已阅,等待某某县政府作出处理后再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