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武器
竟业限制——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有效武器
长昊商业秘密律师
摘要:目前知识经济高度发达.信息和人才是企业生存、发展的主力军。企业对商业秘密空前重视。企业想要控制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竞业限制已经逐渐成为了防止秘密外泄的有效武器,最大限度的维护企业的利益。
关键词:竟业限制、保护、商业秘密
一、竟业限制的概念
竟业限制是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竞业限制合同来实现的。它是用人单位和负有保守商业秘密责任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技术保密协议或知识产权协议中约定的条款。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竟业限制分为法定竞业限制及约定竞业限制两类。法定竞业限制是当事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主要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约定竞业限制是指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生产与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协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赋予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的权利。
二、竞业限制与商业秘密保护
竟业限制制度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有效制度之一。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发展、知识创新加速、竞争加剧,刨新和知识产权就意味着竞争力,商业秘密也愈发受到重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规定,商业秘密是以知识产权作为智力成果的共同客体。商业秘密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一类,它也受到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保护。竞业限制正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是企业自我保护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1.竟业限制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目的
竟业限制的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它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方法、手段和途径。在市场经济下,竞争日趋激烈,商业秘密受到了国家与企业的重视。各国纷纷制定法律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企业健全各种制度,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2.竞业限制是商业秘密重要的自我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企业自我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我国企业具有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数量较少。近年来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大多数是因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健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可以从秘密信息资料的管理和涉密人员管理两方面入手。首先,对商业秘密信息部分,可以按专业分工,将产品的生产流程切割为若干部分,对每部分分别保密管理,降低技术信息整体被泄露的风险。第二,对涉密人员的管理上,主要表现为员工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制度。企业应针对具体的秘密信息和涉密人员做特别规定,在此,竟业限制便是重要机制。
三、竟业限制合同条款认定要件
1.明确竞业限制合同的适用对象
竞业限制合同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 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竟业限制必须有明确的保护标的
竟业限制合同的目的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以防企业降低竞争力。用人单位必须存在有确需保护的商业秘密,才能与员工订立竞业限制合同。这是实行竞业限制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3.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应该恰当
商业秘密具有范围性、地域性和时效性,因此,对竞业限制合理范围、地域和期限的确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 对竟业限制的适用范围、地域和期限则给予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充分的自由选择权。
4.必须给予雇员相应的补偿费
竟业限制合同生效的基本要件是用人单位给员工经济补偿,通常将未约定补偿金的竟业限制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竞业限制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员工会因此造成收入和生活质量的降低。如果员工得不到相应补偿,就会形成新的利益不均衡。(劳动合同法 规定: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合理的补偿金额应根据员工受限制的程度、期限以及从事该行业的状况、职位、技能等情况确定。一般来说,给员工的补偿不低于国家或员工所在地方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但是,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或高级技术人员而言,采用以上标准则明显不公,应当以保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准为限。如((珠海市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竟业限制期间年补偿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总额的l/2。
虽然竞业限制已经成为保护商业秘密和限制员工跳槽的一种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可操作性差、企业人力成本过高等缺陷。企业从保护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单靠一纸合同或者粗线条的法律规定是难以达到预想目标,在一些具体执行措施上法律还须细化并落实到实处,更好的指导实践。
长昊律师是全国少有只专注于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侵权维权为核心领域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作为尖端知识产权侵权与犯罪的开拓者,成立于1995年,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是中国恢复律师体制后,最早一批经司法部正式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以尖端知识产权诉讼——商业秘密和软件著作权为核心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在20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本所曾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服务文明窗口”,获得“司法行政先进集体”、“广东优秀律师事务所”等荣誉称号。多次被评选为各地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为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曾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出版《特殊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专论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为中国知识产权实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敢为天下先,勇于维护法律尊严”是长昊律师的本质要求。
律师与医生一样是分专业的,每一个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执业领域,长昊律师只做商业秘密案件、软件网络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类案件。您的咨询,我们的律师都会竭诚为您解答(咨询热线:158****7700,网站:www.supermecourt.com)。




